关于上报2016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餐对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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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6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营养餐对象的 通 知 各初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 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春季学期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营养餐有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及供餐方式 全面实行“一日一餐”制,即各学校每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餐费基准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全学期为每生500元,营养餐补助经费由财政补助。学校要在按照“热菜热饭、营养可口、吃饱吃好”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前提下,实行食堂(伙房)供餐。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学生营养餐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冷饮以及其他营养品的方式替代,不得采用对被资助学生构成歧视的供餐方式。无法实行食堂(伙房)供餐的学校暂停申报享受营养餐对象。 二、申报对象 凡符合乐政办发〔2005〕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一类学生(低保、福利监护、烈士子女、五保供养、残疾学生)、二类学生(农村、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600元以下),且所就读学校非原乐成镇建城范围内的(即除市业余体校、乐成一中、乐成实验中学、乐成公立寄宿学校、城东二中、市实验小学、乐成一小、乐成二小(校区除外)、城东二小(校区除外)、建设路小学、丹霞路小学、温教院附校、育英学校、旭阳学校、南华小学、知临寄宿学校、康德寄宿学校、外国语学校外),可以享受爱心营养餐补助。 三、申报程序 在学校充分宣传、调查审核的基础上,学生填报《乐清市中小学学生教育资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类学生须提供有关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学校经办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校印);二类学生须提供所在村委会和镇(街道)社会事务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2015年秋季已享受营养餐且2016年春季仍符合享受条件的学生,无须提交《乐清市中小学学生教育资助申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负责申报学生的资格初步审核、信息汇总和输入工作,填写《2016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餐学生名册表》,于3月21日前将《2016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餐学生名册表》(附电子文档)和本学期新增加享受对象的申报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辖学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不再组织补办。 经学区审核盖章后,学生申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留学校存档备查,各学区在3月23日前将审核后的各校《2016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餐学生名册表》和《2016年春季学期享受营养餐人数汇总表(学区)》(附电子文档)报教育局计财科。 四、注意事项 (一)享受营养餐对象必须是本校正式在籍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 (二)因省资助中心未明确通知本学期是否开始启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所以系统数据的录入工作暂缓,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计财科 徐晓红 590061(教育网) 市教育技术中心 杨 晓 653266(教育网) 附件:1.乐清市中小学学生教育资助申报表 2.2016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餐学生名册表 3.2016年春季学期享受营养餐人数汇总表(学区) 乐清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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