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评院〔2016〕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义乌市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暂予保留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浙教人〔2016〕39号)的文件要求,省幼儿园等级评定转移给省教育评估院。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的通知》(浙教学前〔2014〕62号)文件精神,提高各等级幼儿园的教师持证率,加大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力度,提高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满意度。现对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个别指标进行修订。
一、 关于教师资格证持证率
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浙教学前〔2014〕62号)的文件中“原有的等级幼儿园需在2015年年底前达到相应等级的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比例的最低要求”的精神,在新评幼儿园继续将持证率作为前置条件的基础上,重新审核认定的幼儿园2016年起,教师持证率一级要达100%;二级不低于90%;三级不低于80%。如该指标未达,该幼儿园将不能通过审核认定,需限期整改重新复查。
二、 关于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待遇
指标编号 | 幼儿园 等级 | 指标内容 | 分值 | 原评估要点 | 新评估要点 |
17-2 | 一级幼儿园 | 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达到当地在编教师工资标准80%以上。 | 4.5分 | 79--69%扣1; 68—60%扣2; 59%以下不得分。 | 未达不得分 |
二级幼儿园 | 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达到当地在编教师工资标准70%以上。 | 4分 | 69--59%扣1; 58—50%扣2; 49%以下不得分。 | 未达不得分 | |
三级幼儿园 | 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达到当地在编教师工资标准60%以上。 | 3.5分 | 59--50%扣1; 49%以下不得分。 | 未达不得分 |
三、其他修订项目
一级标准中,指标43-1、43-4、43-6合并为家长满意度测评一项2.5分,未达80%扣1分;未达70%扣2分,未达60%不得分(评估院通过网络测评打分);指标44-1与44-3合并为一项计1.5分,未达不给分。
二级标准中,指标40-1、40-4、40-6合并为家长满意度测评一项2.5分,未达80%扣1分;未达70%扣2分;未达60%不得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测评打分;指标41-1与41-3合并为一项计1分,未达不给分。
三级标准中,指标38—2、38-4合并为家长满意度测评一项2分,未达80%扣1分;未达70%扣1.5分,未达60%不得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测评打分。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及省教育评估院网站。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把握标准,安排好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
省教育评估院联系电话:0571—88008563
附件: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指导
浙江省教育评估院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