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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36/2016-1802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港开〔2016〕8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6-03-3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本委各办、局、中心,公司: 

    《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 

                                                                   2016年3月15日  

    

    

    

  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第一条 管委会(包括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乐清湾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考勤实行电脑指纹签到方式,全员性集中学习、开会或其他活动统一采取书面签到方式进行考勤。 

  第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管委会纪委、行政监察室负责审核、扣罚、通报及不定期检查工作。管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将考勤统计情况报管委会纪委、行政监察室审核。  

    第三条 上下班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考勤签到分为上午上班、下午下班2次。 

    第四条 严格实行上班时间外出办事报告和登记制度。因临时任务或其他事宜,需在上班时间外出或下乡的,一般工作人员应向科室(所)负责人报告,科室(所)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班子成员应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所有外出办事或下乡的人员都应在《外出登记本》上登记备案。 

    第五条 双休日加班,可在工作日适当安排补休,也可抵扣事假或增加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勤的; 

    2、不打卡,并且未及时报备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 

    5、出具假病条、假证明(包括非指定公费医疗单位证明)而未出勤的; 

    6、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或无故不打卡的。 

    二、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每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5天。  

    第八条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出现上年度考核不称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超过年休假的、事假累计超过20天、产假超过90天等情况,当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如当年能享受探亲假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第十条 婚假假期为3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干部计划内生育,产假为128天,生育前提前休息的时间计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干部职工怀孕3个月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休息21天(药物流产的休息7天);怀孕3—7个月中止妊娠,休息42天;怀孕7个月以上中止妊娠,休息60天。  

    第十二条 女干部职工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可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可在当日分两次使用。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凭医疗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享受计划生育假。  

    第十四条 工作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配偶、父母在外地(浙江省以外),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休探亲假:  

    1、已婚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配偶被派往外地工作,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随同本人转到当地工作单位,并在当地工作1年以上未回家休过假的,一方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出国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2、探望父母的: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两次探亲假可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4年内不休假的,过期作废;干部职工转正后满1年的,可在满1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满1年的,自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根据探亲实际需要往返的时间,另给予路程假期。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丧假不超过3天。如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经有关单位和部门鉴定确认为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书》所指定的休养日数,给予工伤假。  

    第十七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应先用个人年休假冲抵。  

    第十八条 假期计算。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年休假、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请假,由本人提出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管委会领导批准并签字,交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  

    第二十条 管委会班子成员请假按市委组织部和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上(含1天)由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不足1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7天以上的,经管委会主要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外出学习、考试、培训、开会及其它公务活动,凭文件、通知等相关凭证,履行正常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预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本人应及时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说明事由,提供证明并办理补假手续,经领导确认审批后,方可按有关假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请病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必须有公费医疗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应凭有关说明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二十七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即上班的,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工休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产假及年休假,需经管委会办公室确认,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管委会领导审批,并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休假。年休假满但领导已审批同意的转为事假。  

    三、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病假待遇 

    1.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二)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待遇为: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2.女职工的哺乳假待遇: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按80%计发。 

    3.哺乳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6个月以内的按90%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80%计发。 

    (三)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各单位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再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待遇为: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按日津贴补贴的50%计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停发。 

    (四)婚丧假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婚丧假期、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五)探亲假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六)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按实施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上班迟到或早退的,每次均扣发20元。  

    第三十一条 旷工1天扣100元,告诫1次。存在弄虚造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因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等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遭受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因违反效能规定被局以上效能告诫处理的,扣发三个月目标考核奖。  

    第三十五条 以上各类扣款,在目标奖中扣除,涉及到聘用工作人员的一律减半。 

    第三十六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评先和全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印发的《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机关干部考勤与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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