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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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购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购买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购买工作,按照《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乐政发〔2009〕71号)有关规定,结合剩余房源情况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于中心区D-a地块(晨曦路北边),现剩余房源40套,每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二、申请受理对象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对象为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等8个街道的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条件 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必须为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已婚人员(含离异、丧偶);或者年满28周岁且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的未婚人员;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实际拥有的私有住房(含无产权证的住房)、预购的商品住房或者正在建设的私有住房均计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截至2016年3月31日,出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未满1周年的私有住房也计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352元)。 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申请家庭,给予优先解决。对符合购买条件的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给予优先解决。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申请受理: (一)家庭中拥有非住宅的或者截至2016年3月31日,以出卖、赠与等方式转移非住宅未满1周年的。 (二)虽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但其依法可以继承,且继承手续办理后,现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 (三)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的。但2016年1月1日之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五)已经享受房改政策的(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联建房、购买集资代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安居房、批地建房、已经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等)。 (六)家庭成员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 五、保障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 (一)家庭人口不满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家庭人口为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70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80平方米。在计算保障面积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在保障面积范围内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销售。 六、申请购买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婚姻状况证明; 6.收入证明材料; 7.现住房产证明材料,租住私房、承租公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借住的需提供借住证明,自有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有无租住、占住公房的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申请所在地或者在异地工作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住房部门出具的住房和房改情况证明; 9.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需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书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区上报的材料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住房、财产、婚姻、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经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工作单位、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认定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认定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四)核准。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核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并予以备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五)资格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少于房源的,直接发给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多于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开摇号,中号家庭发给准购证。其中对已经备案的符合《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以及已经备案的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申请家庭直接发给准购证。 (六)公开定位。乐清市康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定位。 (七)签订合同。申请家庭定位后,乐清市康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之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核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申请家庭,若不按时参加资格确定、不按时参加公开定位、不按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按时交纳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发现骗购的、签订合同后出租出借的或1年内不入住的,由市政府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购房者责任。 (四)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时,应当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标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五)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住房继续用作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购房人向市政府缴纳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50%的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市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以上内容在购房合同中予以约定。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函〔2016〕14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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