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等印章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725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6〕1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4-0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乐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内设不动产登记局的批复》(乐市编〔2015〕72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政办发〔2015〕70号)精神,设立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和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现刻制“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4)”印章各一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附件:启用的印模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6〕18号.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