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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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集约节约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效益优先、优胜劣汰、扶优扶强、退低进高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促进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高。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污泥处理外,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者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3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2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5万元/亩(电工电气类80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170万元/亩(电工电气类35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5万元/吨标煤(电工电气类12万元/吨标煤)。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设基准值,按亩均税收排序。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三、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评价分为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两个类别。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实行并表统计进行评价,子公司参照母公司评价结果执行。规上企业按照电工电气、电子信息、金属制品、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化工行业、汽摩配行业和其他等八大行业进行排序,按行业分成A+、A、B、C四类。规下企业按亩均税收指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成A+、A、B、C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0%(电工电气类1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二)A类为鼓励提升类。综合效益与贡献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0%-60%(含),其中电工电气类企业排名前15%-6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50%(含)的规下企业。 (三)B类为整治改造类。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含)-40%,其中电工电气类企业排名后3%(含)-35%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含)-50%的规下企业。 (四)C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最后3%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最后5%以内的规下企业;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不参与评价的工业企业; 2.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3.钢铁、铸造、电镀、热处理、造纸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4.环境污染影响大和群众反响强烈的企业; 5.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和占地1.5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占地3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视同C类企业。 (五)定档、提档和降档 定档: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直接定档为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 提档:1.高新技术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2.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鼓励类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调查审核,报领导小组商定后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降档:1.占地1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C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及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C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至二档。3.租用厂房部分由企业自行申报,如隐瞒事实,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并在原评级结果(除C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定档、提档企业数不占分类比例,且符合多个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最高条件执行。具体定档提档降档企业名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交,各相关部门认定,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四、结果应用 对A+、A、B、C类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乐清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先进企业贡献奖励办法(试行)》《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乐清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差别化减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清市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乐清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见附件。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2.支持企业实施联合重组; 3.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电、用水需求; 4.给予工业用地基准价优惠政策; 5.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环境容量指标,优先参与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价格优惠50%; 6.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对自用房产减征房产税30%; 7.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优先安排,并适度给予利率优惠,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标准增加10个百分点,限额提高10万元; 8.在技改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1个百分点,限额提高100万元; 9.优先申报国家、省重点项目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 (二)A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3.支持融资需求,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适度支持; 4.支持污染物排污权等交易; 5.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对自用房产减征房产税10%。 (三)B类企业(整治改造类)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不予核准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一律停止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的准入; 2.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工业用地基准价加价政策。在提升改造时确需新增少量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提高100%; 3.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管理对象; 4.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在现有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相应加价; 5.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取水计划量,对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从严处罚; 6.严格信用评级,严格控制信贷支持; 7.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C类企业(落后淘汰类) 1.除鼓励类产业外的新投资项目,不得安排新增用地和新项目,严格设置用地招拍挂前置条件; 2.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降耗预案时,作为重点管理对象; 3.实施惩罚性水价政策,在现有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相应加价; 4.实施污水处理费惩罚性加价机制; 5.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削减年度取水计划量,对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从严从重处罚; 6.严格信用评级、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 7.按照节能减排年度计划,增加污染物和能耗削减指标; 8.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9.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五、动态管理 (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对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暂定二年半)的企业,不纳入评价体系;部分用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的企业,对建设周期内地块的面积予以核减。 (二)对上年度新进规上企业、上年度个转企企业、上年度约定竣工投产的企业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 (三)对已实施联合重组的企业和正在实施改造提升的企业,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 (四)对A+、A、B、C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价,并按照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下,为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以王守根(市经信局)为组长,郑志强(市发改局)、张慧(市经信局)为副组长,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国税局、市供电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乐清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供电局各抽调1名中层干部,进行集中办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结果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由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差别化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细则,让政策执行到位。 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差别化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市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评价,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应名单,并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奖励政策和差别化政策。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提供并录入企业税收数据。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差别化政策,并负责落实A+类、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并录入企业用地数据,以及相关用地政策落实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对调查企业进行行业分类,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供的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行业整治中整厂关停的企业名单和发生较大以上环保事件的企业名单。 市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供的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和占地1.5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审核。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市市政园林局(供水集团)牵头负责核定企业用水、排污等相关指标,并负责差别化水价的收缴落实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并录入企业用电量数据,并负责向省、温州市报备B类、C类企业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抓好收缴落实工作。 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名单,负责落实A+、A、B、C类企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企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及定档、提档和降档企业、新进规上企业、个转企企业、约定竣工投产的企业、已实施联合重组的企业、实施改造提升的企业、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和占地1.5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等名单,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基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好基础台账,为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企业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销售、税收等数据的准确无误。对有异议、有争议的事项,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要切实做好告知、公示等环节的工作,评价结果要及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确保企业的知情权。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厉处置,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要指导帮助B类、C类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督促企业自查问题、自我整治、自我提高,引导企业通过“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要加大对B类、C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差别化政策和存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的企业,采取综合执法,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五)强化督查考核。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考绩办要加强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 (六)加强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同时,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15年6月29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政发〔2015〕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2.乐清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先进企业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3.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4.乐清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5.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差别化减免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6.乐清市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7.乐清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附件1 行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行业分类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供,市统计局审核。) 二、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企业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产生数+固定资产抵扣数+出口退税+增值税优惠退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税费。(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提供。) (二)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或者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占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对于企业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者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统计局审核。)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 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以上标准具体按照当年度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供,市统计局审核。) 三、计算方法 (一)未登记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1.8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三)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占地面积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五)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附件2 乐清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先进企业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建立起“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实施差别化政策后的结余资金,设立贡献奖,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按照结余资金总额的70%给予A+类(优先发展类)规上企业奖励,年上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为一等奖,年上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为二等奖,其余为三等奖,以资金的40%、20%、40%分别平均给予奖励。 二、按照结余资金总额的30%给予A+类(优先发展类)规下企业奖励,年上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为一等奖,年上缴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为二等奖,其余为三等奖,以资金的40%、30%、30%分别平均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评定为A+类(优先发展类)的企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审核证明,报市经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落实奖励资金。企业已享受《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规定的“亩均实缴税收达到35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企业,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0%以上部分,给予50%奖励”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以上政策。
附件3 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 二、准入条件 企业申请工业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乐清市环境功能区规划》《乐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待定)以及各乡镇(街道)、功能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 (二)申请在各功能区用地的企业,其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当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 (三)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环保、能耗等符合《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附件3-1)(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指标按照其行业要求。各功能区内申请落地项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A类以上;其他乡镇(街道)申请落地项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B类以上; (四)规下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高科技含量、股份有限公司、因政府原因需拆迁异地安置等特殊项目的规下企业或者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B类以下的企业,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向市政府申请“一事一议”,经市政府同意,允许其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五)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推荐企业,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参加公开出让活动;一般招商引资项目,其在外企业参照我市企业标准进行亩产效益评价,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我市新注册企业(全资),并按照程序参加公开出让活动; (六)标准厂房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准入条件,入驻企业产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三、用地申请及出让流程 (一)经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工业用地出让可以实行预申请制度(具体流程和要求见附件3-2)。 意向企业可以在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预申请情况及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适时组织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已取得预申请资格的企业重新按照出让公告要求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公开出让活动。 企业竞得土地后,须与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附件3-3)。 (二)不实行预申请制度的工业用地项目,直接按照程序启动公开出让活动。 四、审核监管 (一)用地预申请工作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工业用地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工业用地项目的属地监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达到相关约定时,及时报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察。 (三)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理。对未按照《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履约的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约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执行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 (四)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存在失职渎职的单位与个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建立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资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性质与需要,邀请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参加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审核管理日常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3-2.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规定 3-3.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样本) 3-4.预申请承诺最低出价标准
附件3-1 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单位:万元/亩、年
注:1.本标准按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有关规定;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指标按照其行业要求; 3.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湾港区项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A类以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为我市行业平均值120%以上;其他乡镇(街道)项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B类以上。
附件3-2 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规定
一、公开土地出让信息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全市未出让的工业用地信息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二)由市住建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每宗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经济技术参数);市经信局出具地块的产业类型相关参数(包括产业类型、竞买对象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分类情况等)要求;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要求拟定《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提出履约要求。 (三)根据市住建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市经信局出具的地块产业类型相关参数,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拟出让地块供给数据库。 (四)有用地需求的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用地要求,市经信局结合产业政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情况,建立项目用地需求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实施预申请制度 (一)经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启动预申请程序。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预申请及后续的出让活动,并与其联合发布拟出让土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将出让地块的详细信息在媒体上公布。 (二)对已预公告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企业,可以在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提交以下预申请资料: 1.《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2.《预申请承诺书》; 3.《乐清市工业用地投资项目申请表》; 4.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证明; 5.《工业用地项目投资承诺书》; 6.根据公告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资料在报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预申请资料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报名企业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进行联合审核,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经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符合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的企业名单,市经信局将不符合具体地块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但符合政府供地要求的企业纳入项目用地需求数据库。(审核时间为12个工作日)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五)通过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审核的企业,必须在收到审核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每亩不得低于5万元,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时完成上述要求的企业,确认具备预申请资格,发放预申请资格确认书;未按时完成上述要求的,不予确认预申请资格。 预申请保证金金额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10%,预申请时已缴纳的保证金直接作为竞买(投标)保证金(不须补足到土地公开出让公告中要求的竞买<投标>保证金金额)。竞买报价截止前,在其他竞买人未报价或者报价未达用地预申请者承诺的土地价格时,预申请者必须以承诺的价格或者高于承诺的价格参与出价或者报价,否则视为违约,不退还已交纳的预申请保证金。 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预申请制度各环节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三、公开出让 (一)根据预申请的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适时组织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已取得预申请资格的企业,重新按照出让公告要求进行申请,但无须再提交保证金;企业有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需在报名截止10个工作日前,重新确认预申请资格。 (二)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有意愿参加土地公开出让的企业未进入项目用地需求库的,需在公开出让报名截止10个工作日前把相关材料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报名企业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后,在公开出让报名截止前将审核结果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经信局把符合政府供地要求的企业相关信息录入项目用地需求库。通过审核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出让活动,报名时须缴纳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提交《工业用地项目投资承诺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在竞得土地后,竞得人须与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为保证充足的报名时间,公开出让项目挂牌时间和报名时间在现行时间基础上延长10个工作日。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时间和报名时间延长期进行调整。 在工业用地市场需求正常时,可以不实行预申请制度,直接启动公开出让程序。
附件3-3 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 (样本)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甲方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项目基本内容 (一)项目名称 乙方实施的工业产业项目名称: 项目属于 行业。 (二)项目用地 乙方项目用地位于 用地面积 平方米,出让面积 平方米。 二、控制指标(参照《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一)投资强度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亩。 (二)达产后税费 项目达产后年税收≥ 万元/亩。(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值,但不得低于《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三、项目建设 (一)乙方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指标按甲方所属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要求执行。 (二)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不得分期建设: 1.乙方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个月内进场施工,进场施工起始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 2.乙方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个月内土建工程竣工,土建工程竣工时间以土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四、项目变更 乙方项目需变更的,要书面上报甲方同意;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五、合同的履行 (一)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以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 万元/亩(原则不低于5万元/亩)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该保证金上缴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专用账户。 (二)甲方按以下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桩基工程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2.乙方土地交付之日起 个月内结顶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3.乙方项目环保验收通过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4.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5.乙方在投产试运行期满后,连续2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不降档的,或者连续2年平均缴纳税收总额达到 万元/亩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6.其他事项: 。 乙方根据项目进展相关证明,向甲方提出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返还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 六、项目考评 (一)乙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转为投产试运行期,投产试运行期原则上为6个月。 (二)乙方在投产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对环保、投资强度等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收。 七、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 (一)乙方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者竣工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履约时间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二)乙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没收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项目建成后不符合环保及能耗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履约保证金的收缴不影响国土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的执行。 八、项目退出 (一)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投资协议提出终止合同的,由甲方审核后提出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按工业用地收回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后,可以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约定的投产试运行未满的,乙方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已构成土地闲置,未处置到位的,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三)乙方未通过综合验收的,确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优先收购,终止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成交价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已交的规费税不予返还,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收购。 市政府放弃收购的,乙方可自行转让,新的土地受让人必须符合当地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出具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住建、国土部门凭审核意见书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乙方不得再享受我市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土地出让时已享受地价优惠、成交价低于评估起始价的,差额部分要予以补缴。 (四)乙方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已取得土地的,市政府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收回土地。 九、本合同的执行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附件3-4 预申请承诺最低出价标准
注: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以调整以上标准。
附件4 乐清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土地供应,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根据《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差别化供地导向 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实行适应新型城镇化、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供地政策。 (一)实行用地计划差别化配置 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一是优先满足民生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二是保障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小镇、中心镇和小城市培育试点、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三是产业项目涉及用地指标根据项目质量优劣进行市场化配置;四是指标向垦造水田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予以倾斜。 2.批而未供土地农转用盘活指标 一是批而未供土地符合盘活条件的应当予以盘活;二是按照“谁盘活,谁使用”的原则,盘活指标由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优先使用。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一是优先保证搬迁农户新居建设等安置用地,鼓励建造多层和小高层公寓房;二是保证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农村发展用地;三是确有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市场化配置和有偿调剂,可以用于城镇建设的商住用地、工业用地等。 (二)实行产业用地差别化保障 一是保障科技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项目的用地;二是优先保障现有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无土地闲置现象的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及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和A类的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三是严格把关对“三高两低”项目、落后产能项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工业企业拟扩大现从事产业生产规模的项目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供地。 二、差别化供地方式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范围,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用地的有偿使用。 (一)公开出让范围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拆迁安置项目除外)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协议出让范围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因实施城乡规划等原因需异地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供地范围 军事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特殊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四)创新土地供应 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探索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入股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五)规范集体使用 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 三、差别化土地供应 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探索实行差别化管理,综合运用用地预申请、弹性年期等调节工具,丰富供应方式,增强供给弹性,满足产业发展差异化、多样化的用地需求。 (一)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产业类型审核制度) 在工业用地市场低迷,流拍情况出现概率较大等异常情况时,可启动预申请程序,向社会发布预出让公告,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用地预申请。凡是符合工业用地项目产业类型相关要求的企业,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预申请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预申请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出让活动。预申请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以《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实行预申请制度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不再设置底价(保留价)。 预申请制度实行与否,具体由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除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外,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项目投资合同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土地。 (三)试行差别化供地方式 根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产业用地需求等具体因素,研究选择适宜的产业用地出让方式,试行“带设计方案”“带管理方案”“带亩产效益方案”出让。 四、差别化地价标准 制定体现差别化土地供应的地价控制标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差别化地价管理。 (一)非工业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市场定价 各类非工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当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土地市场价评估地价,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辐射带动功能和土地市场变化等情况,经集体会审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 (二)工业用地出让实行差别化起始价 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与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挂钩,允许不同分类企业竞买的工业用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起始价: 1.对仅允许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参加竞买的工业用地:在评估起始价的基础上,优惠3 万元/亩作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修正至万位数取整)。修正后价格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以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 2.对允许B类(整治改造类)企业参加竞买的工业用地:在评估起始价的基础上,增加2 万元/亩作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修正至万位数取整)。如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参加该类土地竞买的,不再享受起始价优惠3 万元/亩的政策。 五、差别化用地管理 (一)严格项目用地准入管理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我市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弹性出让年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市国土资源局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功能区除小微企业创业园外,原则上不再向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工业企业拟扩大现从事产业生产规模的项目供地。 (二)强化双合同管理 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除了履行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签订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必须明确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开竣工和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以及违约责任、转让限制条件等内容。 全市新出让用地一律实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履约认定制度,严格违约责任追究。开发建设、投产约定期限届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要提出相应整改要求,要求竞得人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结合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情况,综合实施财政扶持、税收征收、用电用水、节能减排、信贷等差别化管理政策,并限制企业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健全出让工业用地收回机制 未达到法定收回标准,受让人因故不能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由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提出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按照工业用地收回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后,可以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原成交价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出让金后由政府有偿收回,已交的规费税不予返还,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完善出让土地转让机制 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明确转让限制条款,约定政府优先收购权。约定的投产初始运行期未满的,企业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已构成土地闲置,未处置到位的,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企业确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市政府放弃收购的,原受让人不得再享受我市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土地出让时已享受地价优惠成交价低于评估起始价的,差额部分要予以补缴;新的土地受让人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由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出具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凭审核意见书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六、保障措施 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领导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土地公开出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土地供应差别化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确定我市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核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能耗、弹性出让年限等产业准入标准,负责产业项目行业准入审查和协助进行竣工复核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市经信局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修改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市住建局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产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要做好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做好地块政策处理工作,达到净地出让;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差别化减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差别化减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我市范围内应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 根据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执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房产税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原则执行。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及国家政策性优惠可以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对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70%,自用房产税减征30%; (二)对A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自用房产税减征10%; (三)对B类(整治改造类)企业与C类(落后淘汰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按照规定全额征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差别化减免是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络,及时组织部署,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类汇总评价,向市财政局(地税局)提供实行差别化税收减免的企业分类名单(剔除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减免的企业)。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当年度因减免多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可以在以后年度对应税种应缴税款中抵减。具体减免流程由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乐清市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为重点,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差别化用电促进产业政策调整为原则,引导高耗能、低效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改造力度、提高亩产效益。通过价格倒逼机制,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产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实施范围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规定,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企业; (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年度结果为B类和C类的企业。 三、差别化用电管理措施 (一)差别化用电措施 依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有序用电和应急调控期间,对不同类别和排名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用电管理: 1.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执行最高等级的调控措施; 2.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照得分排名等情况实行有序用电; 3.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A类的企业,在对所有B、C类企业采取最高有序用电等级时仍不能满足有序用电和节能指标等要求时,按照得分排名等情况实行有序用电。 在企业用能总量指标分配时,综合考虑企业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得分排名等情况。 (二)差别化电价执行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和C类的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加价,能源消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加价: 1.对B类企业,企业全部用电的10%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 2.对C类企业,企业全部用电的10%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3.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内的,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 4.企业同时符合高耗能行业标准加价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加价的,择高执行,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供电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执行范围。 (二)强化部门联动。 1.市发改局要加强对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市经信局要根据上一年度数据动态调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不再属于差别化电价政策范围的企业,及时核实调整,对调整情况每年要及时公示。 3.市财政局(地税局)要切实监督差别化电价加价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扶持奖励。 4.市供电局要配合做好差别化用电措施的落实,及时向省供电公司报备差别化电价执行政策,强化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的收缴工作,以“应收必收”为原则,对已确定为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对象的企业,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消除障碍,及时落实差别电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足额征收。市供电局不得擅自对名单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到位。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将差别化电价改革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整合现有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改革工作氛围。 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政发〔201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7 乐清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树立用能权有偿使用的发展理念,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5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5〕2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能权(即用能总量指标),是指用能单位经核定或者交易取得的,允许其使用和投入生产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企业的用能权以用能权配额证的形式确认。 本办法所称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取得用能权,并按照规定缴纳用能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权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等价值,下同)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和其他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包括累计用能量)。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信局作为市用能权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做好我市有关企业能耗的核定工作;市供电局负责做好我市有关企业用电量的核定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受理、交易活动的实施或者交易服务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用能权的核定和申购
第五条 用能权实行核定配额使用(配额内不增加收费)、新增量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 第六条 企业用能权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组成。市经信局应当按照用能总量控制、优化资源配置要求,核定企业存量用能指标基准值、年度用能权配额和有效期,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七条 以企业2010-2015年最高年份用能总量为基准值,结合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差别化核定年度用能权配额,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一)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下简称“单耗”)低于或者等于我市单位GDP能耗五年规划期末目标预测值(以下简称“目标预测值”)的,按照企业基准值105%核定;高于目标预测值的,按照企业基准值100%核定。 (二)A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单耗低于或者等于目标预测值的,按照企业基准值100%核定;高于目标预测值的,按照企业基准值98%核定。 (三)B类(整治改造类)企业:单耗低于或者等于目标预测值的,按照企业基准值96%核定;高于目标预测值的,按照企业基准值94%核定。 (四)C类(落后淘汰类)企业:单耗低于或者等于目标预测值的,按照企业基准值94%核定;高于目标预测值的,按照企业基准值92%核定。 (五)亩产效益考核未评价企业属集团子公司的参照集团母公司评价结果。 第八条 已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项目的,按照节能审查文件确定的用能量核定企业新增用能指标;未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项目的,根据有关批文内容与项目建设投运实际情况核定企业新增用能指标。新增用能指标由企业申报,市经信局和属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请第三方核定。 第九条 企业对市经信局分配和核定的用能权配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经信局申请复核;市经信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基准价格暂定为:100元/吨标煤。 第十一条 凡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及其他新增年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项目(包括累计用能量),均需有偿申购,并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项目单耗低于或者等于目标预测值,免收新增用能指标申购费; (二)其他用能项目按基准价执行; (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不得新增用能; (四)鼓励发展和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经核定可以不纳入用能权配额。 第十二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有效期限与用能权配额证期限一致,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用能权配额按照每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用能权交易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或者出售用能权的,均应当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企业用能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需要购买或者出售用能权的,用能权出让方或者需求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用能权交易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并经市经信局审核。 市经信局应当对用能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用能权进行审核,核定具体用能权配额。 用能权出让方和需求方双方应当签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用能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企业按照规定到市经信局办理用能权登记手续。市经信局依法核发、变更或者注销用能权配额证。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完整记载用能权交易的数量、价格和年限,保存有关资料,建立交易台帐。 第十八条 当年度用能超过用能权配额时,超额用能部分执行差别化收费并不纳入下一年度存量用能指标。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超额部分按照基准价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超额部分按照基准价120%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超额部分按照基准价200%执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不得超额用能,若超额用能,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超额部分按照基准价300%执行,同时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的,市经信局应当收回其用能权配额证,其有偿获得的用能权配额可以由市经信局按照基准价回收或者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A类的企业进行交易,无偿获得部分由市经信局收回,纳入交易中心平台。 第二十条 企业在产能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节能改造(不包括光伏发电项目)减少的用能量,经第三方核定后,可以由市经信局按照交易基准价2倍回购或者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A类的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用于本单位新增建设项目用能需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产能转移等变更行为,其有偿获得的用能权配额可以由市经信局按照基准价回收或者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A类的企业进行交易,无偿获得部分由市经信局收回,也可以用于本单位新增建设项目用能需求。 第二十二条 当全市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达到能源“双控”预控目标值时,原则上暂停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市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经信局收取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款项,需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二十五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主要用于指标回购、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以及行政性关闭高能耗企业等相关项目的补偿等。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作为交易中心管理费,用于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行开支、支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平台建设。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变更后的用能权配额总量不得大于变更前的总量。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实施搬迁的企业,其初始用能权可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经信局确认的用能权,不得进行交易。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用能权交易的,可以终止交易。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用能权相关交易的,由市经信局报请市政府实施强制停止供能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经信局建立用能总量动态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和核定企业用能权配额,核发用能权配额证。 第三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各企业的用能权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用能权超过规定配额的,市经信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二条 市能源监察大队要对企业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经信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用能权交易、用能控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用能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企业可以向市经信局申请调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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