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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74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6〕1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5-1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及《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敬老院功能性质。我市乡镇(街道)敬老院由政府投资兴建,属于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是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实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功能。敬老院要主动办理养老机构许可,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敬老院建设管理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协助养老院办理养老机构许可。

  二、敬老院管理主体。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乡镇(街道)是敬老院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跨乡镇(街道)或者因区划调整而收住户籍在其他乡镇(街道)“五保”“三无”对象的敬老院,可以成立敬老院管理委员会,敬老院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由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三、敬老院管理方式。新建(改扩建)、改造提升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敬老院,应当由乡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具备条件的敬老院需于2017年底前实行市场化运作;其他暂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敬老院,有关乡镇(街道)应当指定或者聘用专人负责敬老院日常运作与管理。

  四、敬老院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分析敬老院情况,按照“一院一策”办法进行整改,重点加强消防安全整改,全市敬老院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消防整改备案或者验收,市财政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敬老院消防安全保障。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大敬老院服务建设投入,着力确保消防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

  五、敬老院管理队伍。已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敬老院,由运营承接方具体负责敬老院日常管理,乡镇(街道)安排人员做好日常监督。尚未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敬老院,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安排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当中至少要有1名专职人员,所有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养老护理等方面培训,工资待遇由乡镇(街道)自行确定、解决。

  六、敬老院制度建设。乡镇(街道)应当由专人负责“五保”“三无”对象的审核、入住敬老院、“户院挂钩”对象的管理、供养经费发放、供养对象丧葬事宜等,指导敬老院做好制度建设与日常管理。敬老院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与各类巡查,特别是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敬老院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培训。

  七、敬老院资金保障。按照供养标准,市财政对原一、二、三类乡镇(街道),分别按照40%、60%、8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按照各乡镇(街道)“五保”“三无”对象数量(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发放至各乡镇(街道),其余部分由各乡镇(街道)承担。供养对象跨乡镇(街道)入住敬老院的,由有关乡镇(街道)自行协商划拨供养经费。敬老院管理经费(包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等)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6〕11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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