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办〔2015〕6号)
浙厅际办〔2015〕1号
各市、县(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各校一并认真落实。
一、认真做好公办高中取消招收“三限生”工作
取消招收公办高中“三限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严格按照今年3月教育部召开的2015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取消公办高中招收“三限生”。同时,主动向政府汇报,协调财政、物价等部门,抓紧出台并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保障高中学校正常运转,有序实现招生并轨。
二、扎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工作
各地要坚持并落实划片就近入学,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要严格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管理,学校在接受各类捐赠时,必须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学区划分、招生入学相挂钩。要多形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和招生政策的宣传;全方位加强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和招生的监督。
三、规范对小学低年级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的管理
坚持“家庭自愿、家长委托、学校统筹、相对集中”的原则,切实做到不上课、不集中辅导、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严禁把“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坚决禁止违规补课和借“托管”服务进行“乱收费”。
四、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规范管理
一方面,进一步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切实保障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指导和督促家长委员不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包括不以家长委员会名义举办针对在校生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不得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募集各类经费和物品。
五、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学费调整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和《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号)要求,规范专业分类,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机制,依规调整和收取学费。各校学费调整方案执行前需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时面向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各校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及工作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请各地教育局将本通知分送本级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联系人:省教育厅计财处余娟,联系电话:0571–88008908,传真:0571–88008918。E–mail:10255360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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