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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742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6〕2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5-2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组成

  乐清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作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发改局(粮食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供销总社、市气象局、电信乐清分公司、市供电局、市人行、市科协、市社科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武警中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负责与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牵头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

  (2)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调驻乐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宣传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

  (4)市台办、市外侨办: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及相关工作。

  (5)市发改局(粮食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6)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7)市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9)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11)市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的修复、重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等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被毁公路抢修工作。

  (13)市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台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4)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

  (15)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开展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组织防治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海洋赤潮毒素污染,监督查处违法采捕遭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水产品行为;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7)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饮用水和食品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8)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19)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20)市安监局:参与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行动。

  (21)市科技局:安排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22)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23)市人防办: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4)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及灾区信息发布。

  (25)市供销总社: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

  (2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7)市供电局: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设施恢复及电力供应。

  (28)电信乐清分公司:负责灾区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恢复。

  (29)市人行:负责灾区重建、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供给、现金供给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

  (30)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31)市社科联:协助或承担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32)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

  (33)市慈善总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

  (34)市武警中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市公安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市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乡镇(街道)财政通过预备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类应急避灾场所、储备库、储备点应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必需的衣被等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根据需要可调用灾区邻近乡镇(街道)救灾储备物资,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援助。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1)加强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乡镇(街道)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和保障。

  (2)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和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乡镇(街道)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应当做好应急准备或者采取应急措施。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街道)、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初步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温州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当同时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有关乡镇(街道)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天8时之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温州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区乡镇(街道)在灾情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向温州市民政局报告。

  4.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民政局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统计、科技、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国土资源、水利、科技、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台账管理

  灾区乡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上报市民政局,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指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具体按照《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加强岗位值守。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者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设置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个等级。

  6.1 特别严重灾害(Ⅰ级)

  6.1.1 启动条件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5%以上;b.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c.因灾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者国际造成重大影响;d.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或者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2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乡镇(街道),上述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Ⅰ级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驻乐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市减灾委督促灾区乡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救灾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

  (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市减灾委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6)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7)发生灾情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汇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日9时前向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前24小时灾情。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2 严重灾害(Ⅱ级)

  6.2.1 启动条件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b.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以上、30%以下;c.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国内或者国际造成较大影响;d. 倒塌房屋1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7%以上、1%以下,或者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1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乡镇(街道),上述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Ⅱ级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驻乐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市减灾委督促灾区乡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救灾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

  (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乡镇(街道)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市减灾委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支援。

  (6)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汇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日9时前向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前24小时灾情。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较重灾害(Ⅲ级)

  6.3.1启动条件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b.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0%以上、25%以下;c.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省内或者国内造成一定影响;d.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4%以上、0.7%以下,或者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乡镇(街道),上述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6.3.2 Ⅲ级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地的情况汇报。

  (2)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后,根据事发地乡镇(街道)的申请,市减灾委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乡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根据需要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

  (3)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乡镇(街道)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乡镇(街道)的救助能力和灾民的需求,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4)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支援。

  (5)与灾区乡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情稳定前,每日9时前向上级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前24小时灾情。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4 一般灾害(Ⅳ级)

  6.4.1启动条件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b.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10%以上、20%以下;c.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省内或者国内造成影响;d.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1%以上、0.4%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乡镇(街道),上述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6.4.2 Ⅳ级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的情况汇报。

  (2)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后,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根据需要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

  (3)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乡镇(街道)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乡镇(街道)的救助能力和灾民的需求,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4)向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视情请求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支援。

  (5)与灾区乡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和信息;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决定终止IV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1)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汇总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温州市民政局。

  (2)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各乡镇(街道)向市政府要求拨款有关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冬春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向社会通报各乡镇(街道)救灾款使用情况,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当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当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当会同乡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情发生后,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和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制定恢复重建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乡镇(街道)向市政府要求拨款有关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和灾区恢复重建有关信息。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市减灾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等。

  (8)市卫生和计生局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供电、通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供电、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民政、财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经验交流与协作

  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经验交流,借鉴其他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工作,推动社区减灾能力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乐政办发〔2013〕7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6〕28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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