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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83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企业
  • 文号:
  • 乐政发〔2016〕3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5-20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16-0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部署,充分发挥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标杆示范导向作用,着力培育乐清经济“生力军”,根据《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温政办〔2015〕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工业强市建设,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强化需求导向、优化资源配置,突出培育重点,实施精准服务,建立“措施量身定做、政策集中倾斜”的扶持机制,着力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打造乐清经济发展中坚力量。

  二、培育对象

  (一)在兼顾行业的前提下,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对我市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件筛选出90家企业,列入我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录:

  1.上年度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15%、税费平均增长10%以上。

  2.上年度销售产值5000万元以上、不足4亿元的企业,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10%、税费平均增长10%以上。

  已经列入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录的企业不受前款规定条件的限制,直接列入我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录。单个行业达标企业超过30家的,以上年度企业税费排序优选前30家列入培育名录。

  按照前两款规定筛选后,企业数量不足90家时,由上年度缴纳税费100万元以上,且销售产值或税费任意一项符合上述增长指标的高新技术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设立温州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及引进人才合作项目企业,按照上年度税费排序优先递补。但是,单个行业培育对象不得超过30家。

  (二)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规范,未来三年有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经营管理团队能力强,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或者创新能力较强,具备良好的创新基础和人才队伍,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的企业,结合企业成长性指标,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经审核确认可列入培育对象。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列入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对象名录:

  1.近两年内主要指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

  2.当年度发生重特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

  3.近两年因受“资金链和担保链”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四)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名录每年实行适度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增补,对成长指标下滑较快的企业予以调整。

  三、培育目标

  以“五亿板块、亿元群体”为目标,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到2018年,全市新增年销售产值超亿元企业40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5亿元企业7家;新增上市企业或者新三板挂牌企业50家。打造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四、扶持政策

  (一)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培育对象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优先保障培育对象用地、用能、环境容量指标需求。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优先为培育对象提供电力保障。各乡镇(街道)每年优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培育对象发展需求,鼓励引导培育对象向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和柳白新区集聚;对达不到供地标准的培育对象,要优先安排入驻小微企业园,达不到入园条件的,可适当降低入园门槛。对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租赁补贴,按照实际租用厂房面积补助厂房租金2-5元/月/㎡(按亩均税费20万元以上,补助2元/月/㎡;30万元以上,补助3元/月/㎡,依次递增),每年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在符合城乡土地规划前提下,鼓励土地二次开发,增加建筑面积达到50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培育对象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IPO上市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融资产品。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投向培育对象,探索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培育对象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授信额度,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给予利率优惠。设立“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助保金”资金,建立企业助保金池,与相关银行合作开展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加强人才支撑力度。对到培育对象工作的科研院所、高职院校等单位高层次人才,经原单位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培育对象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每年组织培育对象到国内高等院校开展人才招聘活动,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并正式缴纳社保的,可以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未购买住房),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分别按照400元/月、500元/月、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不受社保缴纳时间限制。对培育对象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在购买人才公寓时予以优先安排,并给予成本价购房优惠。加大培育对象员工子女入学支持,获得正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且在培育对象中连续工作满3年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层(总公司以上)管理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纳入市政府政策照顾对象;属当年度企业项目亟需引进的人才(必须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标准),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纳入市政府政策照顾对象;拥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在培育对象中连续工作满10年,并获得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员工,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由市教育局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学。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培育对象围绕“互联网+”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持续开展先进技术攻关应用,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鼓励培育对象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立产学研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培育对象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培育对象承担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培育对象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享受产业技改(节能降耗)资金补贴时,可在原有政策扶持力度上加3个百分点。鼓励培育对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维权胜诉后按其维权费用给予30%补助,国内案件每起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涉外案件每起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五)支持自主品牌建设。引导培育对象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优先推荐培育对象争创省级、温州市级名牌(商标)。引导培育对象争创“浙江制造”品牌,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30万元补助。优先推荐培育对象进入阿里巴巴“中国质造”等电子商务平台,借力电商平台实现提质增效。

  (六)推进企业质量建设。鼓励培育对象导入并实施精细化管理,开展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鼓励企业争创市长质量奖。鼓励企业标准创新,掌握标准话语权,承担省、温州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10—20万元补助,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按照现行补助政策的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和保障培育对象开拓国际市场,对培育对象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和自办展,由组织部门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人员(原则上1个企业1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参加列入温州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境内展会每个展位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八)设立规模晋级奖励。引导培育对象依托网络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和产业链重组,实现规模跨越式发展。对培育对象地方财政贡献增长2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市财政局(地税局)予以50%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扩大有效项目投入方面的扶持;销售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的培育对象,由市领导上门赠送牌匾,并优先进入领军企业培育名录。

  (九)加强典型示范引导。每年由政府出资组织培育对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院校、企业进行高端培训考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执业水平。培育对象负责人可优先列为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候选人。加强企业宣传,在主要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加大对培育对象宣传力度;开展培育对象典型专题展、成长经验分享论坛,引领更多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十)强化精准服务对接。健全企业服务机制,依托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构建专属服务通道,为培育对象提供点对点服务,实现企业问题网上直接反映、网上及时反馈。深入了解培育对象服务需求,集聚优势服务资源,开辟培育对象专属服务通道,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对每家培育对象年度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技术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出给予20%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功能区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属地原则,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确定驻企联络员,定期走访,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市与乡镇(街道)、功能区联动机制,乡镇(街道)、功能区层面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级层面协调解决。建立培育对象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企业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定期通报企业培育情况,年度开展企业评价,调整企业名录。

  (三)优化培育环境。设立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报道、培训考察、工作推进等方面。培育对象享受政府和各涉企部门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等一系列服务,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对培育对象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的各种检查须实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次数,侧重教育整改和服务指导。

  (四)加强监督考核。市经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实行“一企一档”,督促相关政策落实。市考绩办将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乡镇(街道)、功能区由于要素保障不到位导致培育对象外迁的,实行追查问责制,并纳入年度考绩。

  六、其他

  本方案扶持政策适用于乐清市企业,有关政策涉及同一事项,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本方案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

 

  

附件

  《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单位 

强化资源 

要素保障 

培育对象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市经信局 

优先保障企业用能需求。 

*市经信局、市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优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优先保障环境容量指标需求。 

*市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落实租金、土地二次开发补助。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拓宽企业 

融资渠道 

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培育对象的信贷支持力度,授信额度适当放宽,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给予利率优惠;探索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人行 

设立“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助保金”资金,建立企业助保金池。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培育对象。 

*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积极推动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直接融资工具。 

市人行 

鼓励企业开展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工作。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加强人才 

支撑力度 

支持科研院所、高职院校等单位高层次人才到培育对象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 

组织企业到国内高校招聘,落实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人才公寓购房优惠政策。 

*市招才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加大培育对象员工子女入学支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支持企业 

技术创新 

加快建立产学研创新体系,落实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和技改补贴政策。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等维权,落实维权补助政策。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支持自主 

品牌建设 

推进企业品牌培育,落实扶持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推荐企业对接电子商务平台。 

*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推进企业 

质量建设 

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落实奖励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支持企业 

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落实补助政策。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设立规模 

晋级奖励 

落实晋级奖励政策。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销售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企业,送匾鼓励。 

市经信局 

加强典型 

示范引导 

组织培训考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执业水平。 

*市招才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加大企业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 

10 

强化精准 

服务对接 

建立四套班子领导挂钩联系制度,落实补贴发放,开展点对点服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11 

保障措施 

建立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加强企业监测、动态管理,开展年度评价、名录调整。 

*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优化企业审批服务。 

*市审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规范各类执法检查,实行检查备案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设立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加强年度考核,确保政策落实。 

市考绩办 

  

  

对乡镇(街道)、功能区由于培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培育对象外迁的,实行追查问责制。 

市纪委(监察局) 

                        备注:标记“*”为牵头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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