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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发布日期: 2016- 05- 26 16 : 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检察


检 察


概况  2014年,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执法规范年”为抓手,加强法律监督,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被评为浙江省先进基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

惩防职务犯罪 紧紧围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危害民生民利的社会焦点,利用检察职能治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现象,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324人,渎职侵权案件910人,人数分别上升14.3%150%。突出查办大案要案,贪污贿赂大案比100%,其中受贿50万元以上特大案2人,查处副科级以上干部7人。联合市审计局制定了《开展涉农专项资金审计专项协作意见》,查处涉农职务犯罪22人。注重查办以“行贿中间人”、“职业行贿人”为典型的严重行贿犯罪,从源头治理腐败,查处行贿人12人,此查办方法被高检院转发推广。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出台了《庭审警示教育实施办法》,通过当庭警示教育、庭后评议、剖析会等系列程序,增强了刑罚的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建设全省首个“农村干部犯罪预防基地”,推进农村干部犯罪预防工作,强化村干部守法的法治理念和基层组织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行检察约谈、重大典型案件同步预防等制度,实现行贿犯罪档案与政府征信体系衔接,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提供行贿档案查询980次。举办法律“五进”、“千场职务犯罪预防宣讲进乡村”等宣讲活动36次,听众4000余人次,实现了全市17个镇街预防教育全覆盖。


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运用批捕、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9712726人,人数同比增加15.4%,审查起诉24884005人,人数同比增加8.4%。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除恶治霸”等专项行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涉黑涉恶、涉枪涉爆、“两抢一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8831226人,起诉7831212人。加强“三项检察”工作,批准逮捕涉环保、金融、知识产权类犯罪嫌疑人213人,起诉112人,追加逮捕5人,督促环保部门移送涉罪案件10件,继续打击虚假诉讼逃废债犯罪行为,作有罪判决2人,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3人。学习发展“枫桥经验”,健全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完善检调对接等制度,通过矛盾化解因情节轻微和解后不捕22人、相对不起诉83人,对8名被害人发放救助款4.65万元。全年受理信访件574件,依法将涉法涉诉的371件纳入法律途径解决,有序实现诉访分离。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建立未成年涉罪人员企业帮教机制,落实帮教9人,均作不起诉处理,此做法被高检院转发推广。完善电子文本证据移送平台,打造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对656件轻微刑事案件实现审查起诉7日内审结,从快从速化解社会矛盾。

开展诉讼监督 加大个案监督力度,监督立案13人,追加逮捕11人,追加起诉28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16人,经监督变更强制措施11人,书面纠正侦查违法行为21件,提出抗诉24件。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全年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录入执法信息300余条,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涉罪案件33件。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着力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提钱出狱”等问题,共审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呈报83人,不同意呈报10人,纠正减刑不当10人、纠正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并收监3人。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纠正脱漏管3人。全年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33人。

规范执法行为 打造“阳光检察”,完善案管中心建设,综合运用新媒介推进网络查询、预约办理各项检察业务、检察宣传工作,落实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发布、重大敏感不捕不诉案件听证、重大敏感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等制度,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编发《检察工作通报》,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汇报、通报检察工作,促进了检察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健全律师参与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重大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等制度,全面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坚守严防冤假错案底线,监督公安机关撤案5人,因证据不足而决定不批准逮捕199人、不起诉30人,对26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中排除非法证据案件7件。完善执法办案督察制度,对不捕不诉、撤回起诉等九类重点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冻结款物等进行重点督察23次。强化办案流程监管,实现案件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每月定期对各业务科室主要执法办案数据、案件特点、审结处理、办案质效等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对各业务部门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奖惩、业务人员与岗位匹配度评价的重要参考,有效提升了执法办案质量。

典型案例 【原审被告人屠红敏犯交通肇事罪抗诉案】原审被告人屠红敏,男,197492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霍邱县王截流乡王截流村,暂住乐清市翁街道九房后村。原审被告人屠红敏因交通肇事案20131230日被刑事拘留,2014114日被逮捕,同年515日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92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20131228日下午,被告人屠红敏持G类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超载的逾期未年检的牌号为皖J56991的低速自卸货车,从乐清市柳市镇向东村开往乐清市翁街道地团村方向。当日1640分许,途经乐清市万黄线翁街道东盐村办公楼前路段,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醉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叶定记驾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时发生刮擦,后碾压摔倒在地的叶定记,造成叶定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屠红敏叫他人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又叫他人将皖19/52182变型拖拉机开到事故现场顶替肇事车辆。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屠红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定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赔偿事宜已经调解解决。

一审情况: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屠红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屠红敏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以其他车辆顶替肇事车辆,致事故现场受到破坏,且在案发后的几天里及至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仍隐瞒调换车辆的事实,拒不承认肇事车辆与被害人刮擦。经多次讯问后,才坦白了其故意调换车辆以掩盖严重超载、准驾车型不符、肇事车辆逾期未验审以及未办理保险等事实,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屠红敏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判处被告人屠红敏有期徒刑三年。

抗诉意见:抗诉机关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屠红敏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屠红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待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等候交警处理,指使他人以其他车辆顶替肇事车辆的行为仅是破坏事故现场行为,而非逃离现场,屠红敏客观上不存在逃跑行为;屠红敏指使他人以其他车辆顶替肇事车辆的目的是希望获取保险公司的理赔,其该行为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且其对自己交通肇事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向被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无逃避的意思,屠红敏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2)屠红敏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且屠红敏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其基准刑应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故原判认定屠红敏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系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重,建议予以改判。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

二审改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屠红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屠红敏在事故发生后,调换肇事车辆,在公安人员侦查时编造谎言隐瞒调换肇事车辆事实,其目的均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屠红敏在事故发生后,留在事故现场,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未逃离事故现场,其客观上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件,因此不认定屠红敏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屠红敏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不当,依法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屠红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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