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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16-179171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
  • 文号:
  • 乐卫发〔2016〕61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6-05-03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局直属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相关民营医院:

  现将《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月18日

  

 

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提供优质便民服务,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检查对象与项目

  (一)检查对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对象为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涉及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业前、从业期间的健康检查)。

  (二)检查项目包括:病史、一般体检、胸片、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甲肝IGM抗体测定、戊肝IGM抗体测定和粪便肛拭标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二线培养与鉴定等。其中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根据《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第16条的规定,应增加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等艾滋病、性病检查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市卫计局负责全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统一管理,确定承检单位,并划定承担区域。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承检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承检单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规定检查项目实施健康检查服务。

  三、工作流程

  1、涉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承检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结论,体检结果合格的,直接发放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若体检结果发现职业禁忌症的,要求从业人员针对禁忌的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合格的发放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如复检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合格证明。发现职业禁忌症复检仍不合格的,体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复印件加盖体检单位预防性健康体检专用章后报送给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辖区卫生监督分所(详见附件4)。

  2、涉及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行业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相关流程按2014年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乐清市卫生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乐清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乐市监〔2014〕9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健康证样式及编号

  为规范全市从业人员健康证发放,各承检单位应印制统一样式的健康证(格式见附件2)和塑料外套,卫计局对健康证编号进行了统一。具体格式如下:承检单位单位代码+年份(二位数)+0001起自然顺编(详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承检单位在从业人员体检登记时应核对身份证明及照片。

  (二)承检单位应明确固定体检工作日满足服务需求。

  (三)承检单位从事预防性体检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对不能承担的检验项目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外包服务。

  (四)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价格标准收费(包括外包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五)采用统一格式的《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附件1),出具的检查结论必须加盖承检单位健康检查专用章。

  (六)《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应作为原始档案留存、留存期限为该从业人员体检日起满二年。

  (七)市卫生监督所接到职业禁忌症者的《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调离。

  (八)承检单位应按《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发放登记表》(附件5)内容进行登记,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放健康证明清单以电子表格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电子邮件:yqwjgw@163.com)。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乐清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通知》(乐卫发〔2012〕38号)文件中《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 1.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2.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样式

  3.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承检单位及定点区域划分表

  4.乐清市卫生监督所各分所管理区划分表

  5. 乐清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发放登记表

  6.按公共场所要求体检的行业范围

 

  抄送: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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