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广播电视台关于印发《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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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台属各单位: 现将《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广播电视台 2016年4月28日
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组织纪律性,强化干部职工劳动纪律观念,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以乐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表为准,每日上午实行指纹(面部识别)签到,超过签到时间未满30分钟的,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签到的按旷工半天论处;无故未签到的,按旷工一天论处。 2.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出差而无法按时考勤的,事先需填报《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请销假审批表》,按审批程序经领导批准后报政工科备案。下乡或上班时间中途离岗外出者应请示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外出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台领导外出应告知办公室。在台考勤纪律抽查中,发现事先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旷工。 3.因私出国(境)的,还需按照《乐清市广播电视台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广电〔2014〕32号)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4.集体组织跨市外出参观学习的,必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违者予以批评以及相应纪律处分。 5.参加台统一组织的各类会议无故迟到的、未签到的分别按迟到、旷工半日论处。 6.执行补休制度,在法定节假日值班、夜班加班的(除已报备的特殊岗位人员外),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安排补休,补休安排经审批程序后必须提前报政工科。 二、考勤纪律 1.台考绩考核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台属各单位的考勤及出勤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公布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2.大楼内日常考勤由政工科负责,每月的考勤结果于次月月初张贴公示。广播节目中心、电视节目中心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实行实时签到,报政工科备案后由各中心自行负责监督,台考绩考核管理委员会随机抽查。 3.考勤登记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单位(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发现徇私作弊行为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考勤结果与奖金挂钩。每月迟到四次以内(含四次)的,每次扣30元;超过四次的,每迟到一次扣50元;旷工一天的扣100元。一年累计迟到15次、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予以诫勉谈话;一年累计迟到20次、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经营和绩效考核奖;一年累计迟到达30次、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予以警告处分并扣发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经营和绩效考核奖;一年累计迟到达40次、连续旷工达14天或累计旷工达20次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经营和绩效考核奖;一年累计迟到达50次、连续旷工达15天或者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经营和绩效考核奖,单位可以启动解聘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每月2000元,经营和绩效考核奖为全年的月平均数。 编外签约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岗位档次在6档以上(含6档)的签约人员违反上述考勤纪律的视同事业人员予以处罚;1至5档的签约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考勤纪律的,扣发相应月数的处罚金额,处罚金额每月按1500元为计算基数。 三、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办理各类请假手续,事先必须统一填写《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请销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并送政工科备案。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按请假审批权限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在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手续,事后请假的不予批准。请假期满须准时销假,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市管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年休假 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必须整天年休,不得跨年度安排。迟到或旷工半日可以用年休假冲抵。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工龄不满10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超过3个月的、工龄满20年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和年休补。 普通职工年休假由科室(中心)领导批准;中层副职年休5天以内,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以上年休须报台长批准。 2.事假 职工请事假的,应先用年休假冲抵,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注明请假天数与事由报批。 (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请事假 各科室(中心)副职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正职审批;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5至10天的,报台长审批。中层正职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台长审批。 (2)职工请事假 职工请假5天以内的由科室(中心、公司)负责人审批(其中广播、电视节目中心请假3天以内(含3天)可由各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请假6天至10天的,由台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0天以上的,须报台长审批。 3.婚假、产假(包括计划生育假)、妊娠假、哺乳假 (1)婚假。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2)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法定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妊娠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4)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最长6个月,以上假期,审批权限同事假。 请产假、妊娠假的,需提供医院证明。 4.探亲假 配偶或父母在温州地区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审批权限同事假。 5.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的,可酌情给予3至5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由所在单位(科室)领导审批。 6.病假 请病假须提供医院证明。请假审批权限同事假。 四、假期待遇 1.年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并享受年休补贴。年薪制聘用人员可以享受年休假,但不享受年休补贴。 2.事假待遇 事假一天扣30元。当月事假累计10天的,扣发当月经营和绩效考核奖。一年事假累计达11至20天的,扣发一个月的经营和绩效考核奖;事假累计21至30天的,扣发两个月的经营和绩效考核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及一切奖金福利。签约工作人员在无特殊情况下,一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解除聘用协议;家在外地的职工请事假可视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台领导研究后酌情予以假期。 3.婚假、产假(包括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妊娠假、哺乳假待遇 (1)婚假、产假、护理假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和福利照发。 (2)妊娠假待遇 女职工在妊娠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福利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不享受经营与绩效考核奖。 (3)哺乳假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经营和绩效考核奖。 4.探亲假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探亲往返路费按二等动车票价标准予以报销。 5.丧假待遇 请假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照发。 6.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请假1天扣20元。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70%的基本工资,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经营和绩效考核奖;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放本人80%的基本工资,7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经营和绩效考核奖。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营绩效考核奖全部停发。 (4)病假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解聘等手续。 五、效能督查规定 被乐清市级以上纪检部门效能督查通报的,予以从重处理,按考勤纪律第4条规定的5倍进行处罚。 乐清市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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