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第二轮学校发展性评估第二学年形成性评估的通知
时间:2016-06-01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字体:[ ]

乐教督〔20165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第二轮学校发展性

评估第二学年形成性评估的通知

各学区,各督学责任区,各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0947号)精神和《乐清市学校发展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乐教〔20152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实施第二轮发展性评估的中小学开展第二学年的形成性评估,即2015学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全市中小学。

二、评估时间

教育局组织的督评时间:67---15日。

三、评估方式

采用网上评估。

四、评估内容

1.学校主要年度目标梳理及达成(见附件)(20分);

2.评估材料上挂(50分);

3.指标自评描述与自评打分(15分);

4.学校自评报告(15分)。

五、评估结果

形成性评估总分为100分(见上第四点),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分为良好,65-79位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形成性评估的结果将以10%计入终结性评估。

六、评估要求

1.各校要认真梳理学校规划年度目标,如实填写《学校规划年度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表》(见附件),并及时上挂到学校发展性评估专页“学校自查报告”栏目。

2.各校要根据评估内容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和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主要收获与体会、规划目标达成分析(按规划领域写)、存在问题与今后努力方向。

3.各学校挂牌责任督学在各学区、督学责任区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次督导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要挂在“评估报告”栏目,并上报各学区、督学责任区。

4.各学区、督学责任区把各校的督评结果进行汇总,于62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督导科(邮箱:yqsjyjdds@126.com

 

附件  学校规划年度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表

 

 

 

 

                                             20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