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准予乐清市心语心理咨询中心注册登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6-17865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6〕145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17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王素丹、高瞩寰、陈王娅:

  你们《关于要求注册登记乐清市心语心理咨询中心的申请》和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准予乐清市心语心理咨询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382MJ9333118W);乐清市心语心理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素丹;单位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天豪公寓A幢1506;业务范围:心理咨询、家庭婚姻亲子咨询;心理讲座、心理评估及心理学术交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二、乐清市心语心理咨询中心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诚信服务活动,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若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或活动资金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修改章程要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三、在登记后一个月内,将你单位的印章式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证报我局备案。

       此 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66月3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63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6〕145号.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