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6年度乐清市“三改一拆”行动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2016年度乐清市“三改一拆”行动考核评比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温州市有关“三改一拆”行动决策部署,确保完成2016年度乐清市“三改一拆”目标任务,根据上级考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25个乡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旧厂区改造工作(15分)、旧住宅区改造工作(20分)、城中村改造工作(5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30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30分)。年终考核分数按完成率予以赋分。 三、组织实施 考核由市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三改一拆办等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查看资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检查。每月根据报表台帐、工作信息和交办任务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季度考核。每季度末月,由市三改一拆办抽调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三改一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结束后,由市三改一拆办通报考核结果。 (三)年终考评。各乡镇(街道)于11月底前对“三改一拆”工作进行自查自评,撰写自查报告,整理相关台账资料,并报送市三改一拆办。年终采取查阅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实行综合考评。年终考评结束后,市考核组对各乡镇(街道)进行排名赋分,形成考核意见,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四、结果运用 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三改一拆”工作实施单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绩、评先评优的依据,并作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内容。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实行约谈,并在全市通报。经核实,项目改造前后、违法建筑处置前后有关数据及实地测量面积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对该单位考核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五、考核要求 被考核对象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考核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项禁令的要求,对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发生严重失误、失职导致考核失真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2016年度乐清市“三改一拆”行动考核评分表 附件 2016年度乐清市“三改一拆”行动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 工作要求 | 分值 | 评 分 细 则 | 旧 厂 区 改造工作 | 按时完成年度下达的目标任务。 | 15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率赋分。 | 旧住宅区改造工作 | 坚持以“提升功能、完善设施、整治出新”为工作要求,全面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按时完成改造面积。 | 10 | 1.样板小区(8分)。根据《温州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示范样板小区)评分标准》计算产生分值后,通过年度考核验收的,得8分;验收不达标的,不得分。 2.改造面积(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2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率赋分。 | 10 | 危旧房改造(10分)。实行城镇危旧房“一楼一档”动态管理(1.5分):未建立档案的,发现1楼扣0.05分,扣完为止;完成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率达60%(7分):未达到60%的,按完成率赋分;工作量与超额完成分(1.5分):治理改造率达到80%以上的,得0.5分,治理改造率达到90%以上的,得1分,治理改造率达到100%的,得1.5分。 | 城 中 村 改造工作 | 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 5 | 完成二类目标改造面积的,得5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率赋分。 |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 按时完成违法建筑处置年度任务,做到统计报表等项目台帐统一规范,违建处置数据真实、准确。同时,做好拆后土地利用工作,利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 30 | 1.未完成年度违法建筑处置目标任务的,未完成1个百分点扣0.5分。 2.各项专项行动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在省、温州市各类检查中,每发现1个问题扣0.5分。 3.每发现一宗新建违建未处置到位的,扣1分。 4.每发现1件交办、督办任务未完成的,扣1分。 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 “无违建”创建工作 | 严格按照“无违建”创建标准,按时完成年度创建任务。 | 30 | 1.淡溪镇、清江镇、南塘镇“无违建”创建工作提升达标的,得30分;不达标的,不得分。 2.盐盆街道“无违建”创建工作复评达标的,得30分;不达标的,不得分。 3.芙蓉镇、雁荡镇、仙溪镇、磐石镇、南岳镇、岭底乡、龙西乡、石帆街道、天成街道 “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达标的,得30分;不达标的,不得分。 4.其他乡镇(街道)完成建筑物“一户(楼)一档”调查登记工作的,得1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全年完成50%的村“无违建”创建任务的,得1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加分、减分 | 1.获得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5分。2.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分。3.对在省、温州市及乐清市级各类检查考核中每发现一项工作数据核实率不足95%的,该项扣0.5分;不足90%的,按比例扣减该项全年数据;不足85%的,年度考核以末位处理,以该项工作全市最低分赋分。4.省、温州市媒体曝光件、重点督办事项等落实不力的,以及市三改一拆办交办的各类投诉信访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改一拆”考绩工作予以“一票否决”。 | 备注:加减分事项的有效期为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文件发布、证书颁发等的时间为准。 |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6〕19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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