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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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乐清市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方案 鉴于行政区划调整和消防安全整治等原因,为解决区划调整后无属地敬老院乡镇(街道)的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入住原则 (一)就近入住原则。无属地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可安排有入住敬老院需求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入住到附近乡镇(街道)敬老院(具体安排见附件),如出现承接敬老院因床位住满等原因无法安排入住,由市民政局指定其他敬老院入住。全市现有敬老院要积极配合市民政局统一调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 (二)自愿选择补差价原则。无属地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可选择将人员安置到经市民政局许可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入住民办养老机构超出五保供养经费标准的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自行解决。 二、入住管理 (一)入住敬老院属地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敬老院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行,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乐政办函〔2016〕11号)要求做好敬老院运行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入住敬老院属地乡镇(街道)要做好配合接住工作,要及时安排腾空闲置房间,做好新入住人员和已入住人员的和谐相处管理工作,确保待遇一致。 (三)无属地敬老院的乡镇(街道)要提前7天将入住需求汇总到提供入住敬老院属地乡镇(街道),便于统筹并签订入住协议。 (四)对不服从管理的跨乡镇(街道)入住人员由提供入住敬老院属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进行教育。经教育后仍不服从管理的由无属地敬老院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带回,安排住家供养。 (五)如入住人员在院期间发现安全意外,入住人员供养关系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有责任协助敬老院进行处理。如入住人员在院去世的,有亲属的通知亲属办理后事,无亲属的由入住人员供养关系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理后事并承担丧葬费用。 三、入住经费 (一)无属地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在安排人员入住后15天内做好入住人员经费的划转,入住人员经费以每人每月五保供养经费1245元的标准划转,以后若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二)跨乡镇(街道)入住人员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由供养关系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承担,按照每半年结算一次的原则,由提供入住敬老院所在的乡镇(街道)按照实际费用与无属地敬老院的乡镇(街道)进行结算。 (三)敬老院管理经费由无属地敬老院的乡镇(街道)按照跨乡镇(街道)入住人员数量乘以五保供养经费全额标准的15%,于人员入住15天内划转给入住敬老院属地乡镇(街道),每半年结算一次。 附件:乐清市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安排表
附件 乐清市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安排表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6〕17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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