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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等7枚印章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769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6〕3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7-06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乐政发〔2016〕28号)精神,市发改局等7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在雁荡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现刻制“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乐清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乐清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7枚印章,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附件:启用的印模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6)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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