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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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乐清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因病支出型贫困”问题,保障此类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作用的通知》(浙民电〔2015〕5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者突发意外导致身体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力支出远远超出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给予家庭成员待遇。 第三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以户为单位,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四条 市民政局作为我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审批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家庭年度总收入+家庭财产-年度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年度总收入+家庭财产-年度负担的突发意外身体伤害救治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和《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乐政发〔2009〕4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以下普通住房,或者虽有2套以上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计入家庭财产核算。普通住房包括产权普通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等。 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的自负部分。 第六条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二)生病或者发生突发意外身体事故后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自主择校就读的; (三)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五)家庭成员拥有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船舶等,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六)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虽有2套以上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七)生病或者发生突发意外身体事故后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但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八)拒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应当由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由市民政局发给《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凭《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领取保障金和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所需资金按现行城乡低保资金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负责“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核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农村每季度、城镇每月进行定期复审。在享受救助有效期内,“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人均纯收入、财产以及家庭支出有变动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接受核查。 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民政局应当依法停止救助。 第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户建立“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档案,并及时登记归档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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