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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乐清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782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机〔2016〕3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8-1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我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协调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等突然发生或难以预期,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地方金融事件。

  (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对于涉嫌违规违法行为,但非本部门职责所能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三)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打击处置恶意欠逃债务、转移资产、虚假诉讼、协助逃债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各类地方金融市场主体从市场准入到日常监管等各环节信息,向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金融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制度,做到信息对称。

  (六)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建联合巡查小组,对没有明确监管部门或者多头监管的新型金融组织和新金融业态,协同做好巡查工作。

  (七)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八)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修订应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督促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九)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十)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打击处置恶意欠逃债务、转移资产、虚假诉讼、协助逃债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并督促其按照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十一)协调驻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并协同其按照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十二)协调其他需要通报、交流、协商、认定和处置的事项。

  二、组织机构

  建立乐清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金融办和市处置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政法委、市农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处置办、市供销总社(市农合联)、市人行、市银监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市协调小组各项具体工作,办理有关具体事务,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撤销乐清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导小组(乐政办机〔2014〕27号)、乐清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乐政办发〔2013〕60号)。

  三、职责分工

  (一)市法院及时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对涉及金融领域的诉讼案件情况及审判形势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市检察院强化金融检察,及时依法办理金融案件,尤其是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金融案件。

  (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加强对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四)市委政法委负责加强对民间金融风险涉稳工作的分析研判,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等工作。

  (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做好相关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审核审批工作,按月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市公安局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以及骗取贷款、高利转贷、洗钱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做好对移送的民间融资涉嫌犯罪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确保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等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八)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林业局)等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加强民间融资活动中资产抵(质)押设定和变更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按月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九)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时将登记、监管信息予以公示,并按月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十)市金融办做好相关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审核审批工作,按月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实施指导、监管和风险处置,发现违规经营的,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置,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与驻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衔接工作,协助其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

  (十一)市处置办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核对,资产处置,宣传防范等工作。

  (十二)驻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规定配合市协调小组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原则。地方金融监管遵循沟通及时、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促稳定的协调原则。

  (二)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协调小组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会议参加单位和人员、会议地点,根据协调内容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地方金融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流等事务。按月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种信息、资料视情实时报送。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敏感信息泄漏,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地方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对非法集资等地方金融风险事件进行妥善协调处置。

  (二)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情推诿或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或提请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机〔2016〕31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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