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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79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6〕2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9-0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巩固违建整治成果,完善长效管控机制,加快推进“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密组织,加快完成建筑物普查工作。

  按照“全域覆盖、底数清楚”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开展农村“一户一档”、城镇“一楼一档”调查登记工作,做到“进村不漏户、进户不漏房”,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数据库,全面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筑物普查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到9月20日前,二、三类乡镇(街道)要完成普查工作,一类乡镇(街道)要完成50%普查工作;到12月底前全部乡镇(街道)要完成普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完成任务。

  二、严格把握,加快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乐清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乐政发〔2014〕33号)、《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乐政发〔2015〕68号)和《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乐政发〔2015〕101号)精神,依法依规逐件对违法建筑进行审核,明确处置意见和处置时间,同时,要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类型和体量大、影响大存量违建的拆除力度,尤其要将存在消防火灾隐患、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的违建作为拆除的重点对象。落实《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依法处置缓拆违法建筑的通知》(浙改拆办〔2015〕41号)精神,严格掌握缓拆违法建筑处置。严格落实新建违建“网格化”工作机制,强化新建违建管控措施,坚决做到“零容忍”“即查即拆”,确保新建违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

  三、严格标准,全面规范附属用房报备程序。

  (一)确因农业生产、生活需要,需保留附属用房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附属用房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结构安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村容村貌和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2.建于2013年10月1日之前,占地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3米且建筑层数为1层,同时,立面、屋顶应当与周边住宅、环境相协调。

  3.有两处以上的附属用房一律无条件拆除,每户只允许保留一处附属用房。

  需保留附属用房的,当事人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承诺书, 承诺当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时无条件拆除附属用房。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一定区域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确认,并报乐清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土地确权有关要求,对保留的附属用房占用土地部分作阴影处理。

  (二)附属用房属于下列类型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1.当事人擅自改变附属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建筑结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2.附属用房位于铁路、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乡镇(街道)主要道路和主要河道(省级河道、温州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

  3.2013年10月1日之后新建的违法建筑。

  4.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

  5.群众反映强烈和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未查处或者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四、严格审查,全面做好创建申报验收工作。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创建办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违建”创建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定《乐清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操作手册(试行)》和《乐清市“无违建”创建工作资料汇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温州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温政办〔2015〕100号)要求,扎实开展“无违建”单元细胞创建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无违建”创建自查初评、申报工作。市创建办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组织实地验收并抓好整改落实,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温州市创建办申请考核验收。10月,温州市创建办将组织对乡镇(街道)进行预验收;11月,温州市创建办将对符合预验收要求的乡镇(街道)正式予以验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不符合预验收要求的乡镇(街道),温州市创建办当年不再安排验收。

  五、严格制度,全面推进“无违建”创建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全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制度和经费等保障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树立创建的责任主体意识,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协同作战意识,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2016年底前累计创成13个“无违建乡镇(街道)”,其他12个乡镇(街道)50%的村创建达标;确保2017年底前累计创成18个“无违建乡镇(街道)”,其他7个乡镇(街道)100%的村创建达标;确保2018年底前累计创成25个“无违建乡镇(街道)”。

  (一)继续落实“以奖代补”机制。2016年,磐石镇、南岳镇、芙蓉镇、雁荡镇、仙溪镇、岭底乡、龙西乡、石帆街道、天成街道“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达标或者其他乡镇(街道)“无违建村”创建率达50%的,其在创建期间罚没类项目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违法建筑罚没款的80%予以返还。

  (二)继续开展“无违建”政策宣传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省、温州市“无违建”创建工作宣传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集中报道、配发评论、开展访谈等形式,全面报道“无违建”创建工作进展和成效。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资源共享,协调互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报、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通过全媒体紧密联动,着力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立体式的宣传网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支持“无违建”创建活动,为我市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附件:乐清市“无违建”创建工作三年行动计划表(2016-2018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8日

  

附件

  乐清市“无违建”创建工作三年行动计划表(2016-2018年)

 

乡镇(街道) 

2016 

2017 

2018 

柳 市 镇 

50%的村创建达标 

10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北白象镇 

50%的村创建达标 

10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虹 桥 镇 

50%的村创建达标 

10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磐 石 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淡 溪 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继续提升 

蒲 岐 镇 

5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南 岳 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清 江 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继续提升 

南 塘 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继续提升 

芙 蓉 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雁 荡 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大 荆 镇 

50%的村创建达标 

10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湖 雾 镇 

5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仙 溪 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乐成街道 

50%的村创建达标 

10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城东街道 

50%的村创建达标 

10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城南街道 

50%的村创建达标 

10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盐盆街道 

复评达标 

继续提升 

复评达标 

街道 

5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白石街道 

5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石帆街道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天成街道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岭 底 乡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智 仁 乡 

50%的村创建达标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龙 西 乡 

创建达标 

提升达标 

复评达标 

   

2016年累计 

创成13 

2017年累计 

创成18 

2018年累计 

创成25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6〕20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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