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乐清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扎实推进“十三五”时期我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倒逼产业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温州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温政办〔2016〕46号)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温州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绿色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倒逼和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为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创造优美环境,夯实生态基础。 (二)主要目标。按照“关停淘汰一批、集聚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要求,全面推进金属表面处理(包括酸洗、发黑、铝氧化、电泳、磷化等,下同)、线路板、铸造等三类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三类重污染行业存在的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重、能源消耗高、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全部淘汰国家明文规定的落后产品和生产工艺装备,实现布局集聚化、生产清洁化、管理规范化、监管常态化,达到绿色安全清洁化生产标准;三类重污染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30%以上。 ——金属表面处理行业:坚持集聚入园为主,除重点企业配套和少数专业加工标杆企业外,其余企业或者工艺应当集聚入园生产或者依法停业、关闭。一是关停淘汰。2016年12月31日前,对所有未经环评审批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依法予以停业、关闭。二是整治提升。已经环保部门批准、达到规模以上(以统计局2015年数据为准)、具备纳管条件、位于工业区内的重点配套企业,以及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以统计局2015年数据为准)、具备纳管条件、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的少数标杆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原地整治提升生产。2016年12月31日前,列入原地规范提升名单的少数标杆企业按照统一的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17年6月30日前,列入原地规范提升名单的企业按照统一的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和时间期限完成整治任务,逾期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三是钻头酸洗工艺集聚生产。利用已建成的芙蓉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处理设施,在其厂区内(或者周边)建设芙蓉钻头酸洗集聚区,清江、芙蓉片区钻头企业的酸洗工艺应当集聚到该区域生产,酸洗废水由芙蓉污水处理厂处理。四是整合入园。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或者工艺以标准厂房为单位进行自由组合提升后,集聚到电镀园区二期整治生产,其中,属于特殊工艺的必须集中整治生产。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拟入园生产的企业或者工艺搬迁入园生产,对逾期未入园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线路板行业:坚持规范提升与重组集聚并重,鼓励实施企业集聚生产,建成线路板企业集聚生产点。一是关停淘汰。 2016年12月31日前,对所有未经环评审批的线路板企业依法予以停业、关闭。二是整治提升。2016年12月31日前,列入原地规范提升名单的少数标杆企业按照统一的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17年6月30日前,列入原地规范提升名单的少数标杆企业按照统一的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和时间期限完成整治任务,逾期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三是整合入园。其它区域内的企业通过整合后,原则上进入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二期整治生产。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拟入园生产的企业搬迁入园生产,对逾期未入园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铸造行业: 2017年12月31日前,对全市铸造业企业依法予以停业、关闭。第一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列入第一批关停淘汰名单的铸造企业,全部依法予以停业、关闭。第二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对所有列入第二批关停淘汰名单的铸造企业,全部依法予以停业、关闭。第三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对所有列入第三批关停淘汰名单的铸造企业,全部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从2016年6月30日起,园区外新增三大重污染行业(新、改、扩、迁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提升工艺装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温州市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国家、省、温州市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产品、工艺和生产设备。鼓励企业使用先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采用安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率,坚决依法关闭能耗高、工艺设备落后、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金属表面处理、线路板企业应当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设备。重污染行业企业应当采用集中供热或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按照要求淘汰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加强污染防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和专业化集聚区必须符合各类规划要求,通过规划、环评审查,做到统一规划建设;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要实行集中供热、污水集中治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重污染行业企业厂区应当设置严格的清污分流系统,做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产生废水的生产车间和工序以及废水收集池必须经防渗漏处理,废水收集采用管道架空或者明管输送;产生的废气应当设置高效收集系统,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回收和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理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格执法监管。结合“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建立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综合执法机制,对企业存在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对企业偷排直排、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按照上限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非法重污染行业企业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打非”长效机制。2016年12月31日前,对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或者环境污染重、工艺装备落后、达不到整治标准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工作要求 (一)分批验收。列入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名单的企业根据整治要求和时间期限,在完成关停淘汰、集聚入园、规范提升任务后,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分批验收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请温州市人民政府核查验收。 (二)信息公开。2016年6月底前要在我市主要媒体公布“三个一批”企业名单;从2016年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度在我市主要媒体公开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进展情况,让公众全面了解整治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考绩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供电局、市供水集团公司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发改局负责优先淘汰改造重污染行业企业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市经信局负责重污染行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指导专业园区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重污染行业企业土地合法性;市住建局负责审查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功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园外保留整治和集聚入园工作,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予以配合落实;市三改一拆办负责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拆除相关重污染行业企业违法建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非法企业关停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落实,芙蓉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芙蓉钻头酸洗集聚区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关政策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大荆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制定大荆镇铸造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关政策处理工作;其它各地铸造行业污染整治参照大荆镇实施方案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的工作制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共同推进整治提升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要素保障。加大对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的政策、资金、土地等要素资源的支持,出台关停淘汰、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分类鼓励扶持措施,对主动实施集聚入园的项目,在新项目用地、环境总量、审批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参与整治,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四)严格督查考核。由市考绩办、市环保局牵头,将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相关指标任务分解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同时将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作为美丽乐清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市考绩办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过程督查,定期通报排名。市监察局要实施跟踪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整治职责、工作进度慢、工作推进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对这项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及时发布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和企业整治进展情况,宣传污染治理先进园区、企业的做法和经验,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乐清市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2.乐清市线路板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附件1 乐清市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备注: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2 乐清市线路板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备注: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