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二期工程北白象段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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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区、村居: 现将《温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二期工程北白象段政策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温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二期工程北白象段政策处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温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保护沿线村庄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北白象镇人民政府深入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处理范围 本项目起点位于北白象枢纽,经柳白新区、七里港互通、黄华枢纽至规划南金公路,主线全长13.35KM。在该道路工程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地面附着物和养殖物补偿、房屋及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安置、坟墓迁移、改路、改河(沟、渠)和边坡治理、机电安装、道路绿化、交通安全设施以及附属工程等有关的政策处理均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政策处理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关补偿,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的规定执行,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除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同一镇(街道)辖区内的,较低区片各村可调高一个区片等级执行。工程建设占用的河道、溪地、道路(包括老公路废弃用地),以及建设项目已带征的土地,由市有关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青苗、果树、其他经济作物、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和设施,按不同品种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或者同类别情形特殊的,可以按实际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予以补偿。上述补偿费均已包含移栽、收割、砍伐及搬运等有关费用。被征收土地无青苗种植的或者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及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 1.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或者迁建补偿安置两种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同时不再另行安排建房用地。 (2)选择迁建补偿安置方式的,依照征一补一调换原则,对已经确权的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按1:1计算(多间征收合并计算),并按下列标准安排建房用地面积: ①拆除25平方米(不含25平方米)以下的,不安置地基,只作经济补偿; ②拆除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至71平方米(不含71平方米),安置地基1间(约45平方米下同); ③拆除71平方米(含71平方米)至116平方米(不含116平方米)的,安置地基2间; ④拆除116平方米(含116平方米)至161平方米(不含161平方米),安置地基3间; ⑤ 拆除161平方米(含161平方米)以上,安置地基4间。 未确权但可确权的被征收房屋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权属后给与补偿安置。 安置建房用地按照每间规划45平方米左右的标准,由当地镇政府提出初选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逐户审核落实。若条件允许,鼓励选择迁建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象联合建设公寓式住宅。 安置建房用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差额部分(公寓式住宅返算面积比照),按区片分级基准价位收取或补给土地出让金,标准为4000—5000元/m2。 对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价格详见附件1)。 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与附属物不予赔偿。 拆迁补偿的对象,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凡拆迁范围内承租、借用、承典他人房屋的原使用人,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拆迁中涉及的有关事宜,由原使用人与所有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2.政策处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手续予以确权的除外)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按其重置价(经评估确定)的60%给予补偿。 3.规划用地红线外,征收后剩余的房屋进深距规划用地红线不足3米或者占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同时征收。13米绿化带内房屋酌情征收。 4.村集体办公用房、生产场所(含祠堂、庙宇)、生活用水、水利、加油站、码头和个人及合营的厂房等非住宅房屋和设施以评估后给予补偿。 5.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和设施的迁移,结合改造、迁移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按单独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结算改迁费用。若提高管线迁移建设标准,其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四)临时安置、搬迁补助 1.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迁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批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拆迁人不再安排周转用房。 2.搬迁补偿费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算,按照以下规定分档给予补偿,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1200元合计2400元;拆迁建筑面积100㎡以上200㎡以下的,每次搬迁费1800元,合计3600元;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2400元,合计4800元。 (五)临时工程用地补偿 各类施工用地每年的征用补偿标准:水田(园地)1200元/亩;常年固定蔬菜地1200元/亩;旱地(茶、桑地)1000元/亩;未利用地600元/亩。使用期满(原属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要求复垦验收合格后补给复垦经费每亩5000元)后,退还给原单位(个人)使用。 三、政策处理方法 (一)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政策处理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代为签订有关协议。其主要职责为:把握政策,统筹计划,规范程序,靠前指挥,服务一线,落实资金,督导管理,并可以根据政策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协调和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以鼓励在政策处理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的被征收对象(指拆迁户),树立典型,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二)政策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处理。
附件:1.房屋结构等级和补偿重置标准 2.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结构等级和补偿重置标准
附件2: 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北白象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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