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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85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6〕6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9-03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00-2016-00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4〕48号)(以下简称《意见》)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将《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本地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本地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二)增加“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作为《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关于奖励政策

  (一)将《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一年按照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包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下同)的70%给予奖励。”

  (二)将《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地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一年按照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比增长超过6%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关于工作流程

  (一)将《意见》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乐清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副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局、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将《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其营业收入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比例、金额等信息)及财务报表、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市外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设立总部企业及履行有关职能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将《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公示认定。领导小组对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发文认定。”

  (四)将《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国地税纳税合计证明,同时列明各项分税种的纳税额;市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计算各企业的奖励金额,并于每年7月份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四、其他

  (一)将《意见》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增加“总部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一年开展一次;对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资格认定程序进行复评和奖励,发现不再具备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奖励;现有总部企业分立、重组、变更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作为《意见》第四条第(二)项。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4〕48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修改后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8日

  

附件

  修改后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乐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市外有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

  (四)本地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本地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一年按照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包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下同)的70%给予奖励。

  (二)本地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一年按照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比增长超过6%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可以按照《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乐政发〔20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工作机构

  建立乐清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副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局、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资格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其营业收入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比例、金额等信息)及财务报表、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市外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设立总部企业及履行有关职能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资料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汇总后提交有关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公示认定。领导小组对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发文认定。

  (三)政策兑现程序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国地税纳税合计证明,同时列明各项分税种的纳税额;市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计算各企业的奖励金额,并于每年7月份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四、其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总部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一年开展一次;对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资格认定程序进行复评和奖励,发现不再具备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奖励;现有总部企业分立、重组、变更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三)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6〕60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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