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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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路与铁路项目建设与管理,明确建设标准和管理职责,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城乡交通统筹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68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扎实做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15〕7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项目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拆迁安置规定 (一)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30米内、铁路及国道两侧建筑控制区20米内的现状房屋(含厂房)为拆迁安置范围。 (二)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拆迁安置范围内的现状房屋(含厂房)应当以村为单位自愿联片拆迁。 (三)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按照我市现行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执行。 (四)安置用地指标由市政府单列下达。 (五)安置用地须符合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六)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的面积,按照200元/㎡标准给予补偿,无证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我市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给予补偿,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二、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及资金补助标准 (一)县乡公路建设和政策处理责任主体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乡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费用、拆迁政策处理费用和路基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建设资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 (三)路基宽度为8米以下的新建县乡公路项目:桥梁及路面工程按照经审计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县乡公路改扩建项目:桥梁工程按照经审计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的70%给予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路面工程按照经审计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0%给予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五)隧道工程按照经审计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的70%给予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六)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建设经费,工程开工后拨付50%,竣工验收后全部拨付。 (七)县乡公路日常保洁及环境整治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及联网公路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及农村公路联网工程统一按里程进行补助。 (一)为有效提高农村公路交通条件,农村公路全线改造提升后的路面宽度不少于5米。路面加宽值达到1米的,每公里补助14万元;路面加宽值达到1.5米的,每公路补助19万元;路面加宽值达到2.0米的,每公里补助24万元;路面加宽值达到2.5米以上的,每公里补助28万元,其他条件、要求、标准均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5〕88号)执行。 (二)农村联网公路路基宽度达到6.5米,且路面宽度达到5.5米的,每公里补助38万元;路基宽度达到5.5米不足6.5米,且路面宽度达到4.5米不足5.5米的,按照路面标准及乡镇(街道)类别进行补助,柳市、北白象、虹桥镇每公里补助30万元,一般乡镇(街道)每公里补助33万元,山老区乡镇每公里补助35万元。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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