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国家税务局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3号)和《温州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最低限。即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最低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由于经济因素发生变化,造成行业实际应税所得率变化较大的,由国、地税共同调研、协商,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有充分的依据认为某企业(或行业)实际应税所得率高于本公告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需对该企业(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重新核定的,可上报市局,按个案予以核准。 四、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税种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督促企业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乐清市地方税务局、乐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乐地税政二〔2014〕78)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