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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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7〕122号)、《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乐政发〔2016〕34号)和《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乐政发〔2016〕3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年度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领军工业企业参评条件 1. 在乐清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年销售产值4亿元以上,且年利税2000万元以上。 2.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架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 3. 属于我市“一六五”产业重点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具有较强的区域影响力。 4. 已入选温州市级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参评条件 1. 在乐清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5年利税100万元以上。 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1)工业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要求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15%以上,利税平均增长10%以上; (2)工业销售产值5000万元以上、不足4亿元的企业,原则上要求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10%以上,利税平均增长10%以上; 3. 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规范,未来三年有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 4. 已入选温州市级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本次评选将综合考虑企业2016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和新产品销售产值占比、工业增加值率以及战略新兴产业产品销售产值占比,其中新产品销售产值占比和工业增加值率要求不低于细分行业平均水平;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信访等方面开展一票否决审查;在诚信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工业性投资等方面存在比较突出问题以及未按相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参评。 评选出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30家。经审核,在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中,综合指标考核(详见附件1)总分排名前30名的,为2016年度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其中授予总分前10的企业乐清市功勋企业荣誉称号,授予总分第11名-第20名的企业乐清市十佳雁荡杯企业荣誉称号;评选出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70家。经审核,在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中,综合指标考核(详见附件1)总分排名前70名的,为2016年度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二、评选办法 建立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信访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和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62555251。 评选工作本着“科学、务实、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功能区、部门核实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填写《2016年度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参评评审表》(附件2)、乐清市参评企业2016年度缴纳税费明细表(国税部分)(附件3)、乐清市参评企业2016年度缴纳税费明细表(地税部分)(附件4),并附上2016年度纳税证明、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其中外向型企业还需提供地税、国税的免抵复印件)以及当年度有效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皆一式两份),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功能区管委会、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汇总,统一交有关部门进行“一票否决”审核;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当年度的销售产值、工业性投资、新产品销售产值占比、工业增加值率、战略新兴产业产品销售产值占比和R&D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在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1:1.2的标准筛选初步名单,会同各部门反馈意见,提交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综合各方意见,确定2016年度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 三、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一)对获得2016年度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其中功勋企业和十佳雁荡杯企业另外授予奖杯,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并分别享受《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乐政发〔2016〕34号)和《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乐政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1. 2016年度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综合指标考核细则 2. 2016年度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参评评审表 3. 乐清市参评企业2016年度缴纳税费明细表(国税 部分) 4. 乐清市参评企业2016年度缴纳税费明细表(地税 部分)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6年度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综合指标考核细则 (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会计期间”): 领军工业企业销售产值以4亿元为基数,每超出2000万元加2分。销售产值同比增速达到8%的加10分,每增加0.5%加20分。利税以2000万元为基数,每超出20万元加5分。利税同比增速达到6%的加10分,每增加0.5%加10分。 高成长型工业企业销售产值以2000万元为基数,每超出100万元加2分。销售产值同比增速达到10%的加10分,每增加1%加5分。利税以100万元为基数,每超出10万元加5分。利税同比增速达到10%的加10分,每增加0.5%加5分。 利税包括自营出口企业的免抵额、民政福利企业即征退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工会经费,其中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中的企业缴纳部分。 (二)总部型企业在该会计期间汇总至我市申报部分的销售产值和利税,按照1:2的标准计入该企业总的销售产值和利税。 (三)新产品销售产值占比达到细分行业平均水平的加10分,每超出5%加2分,最高得20分。 (四)工业增加值率达到细分行业平均水平的加10分,每超出0.5%加2分,最高得20分。 (五)战略新兴产业产品销售产值占比达20%的加10分,每增加1%加2分,最高得20分。 (六)2016年度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加50分,省级(国2级)的加30分,温州市级(国3级)的加10分。 (七)2016年度新产品开发项目经立项批准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每项加10分。 (八)2016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列为省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每项加30分,温州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每项加10分,乐清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每项加5分(以立项文件为准)。 (九)2016年度列为信息化项目(包括总部型两化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机联网等示范项目)或信息化建设(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国家级的加50分,省级的加30分,温州市级的加10分,乐清市级的加5分。 (十)2016年度获得发明专利产品的每项加10分,其他专利产品每项加2分(如与新产品开发项目重复加分,仅取其中高分项)。 (十一)2016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类)、中国名牌产品的加50分,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类)的加30分,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加10分,获得乐清市名牌商标、名牌产品的加5分(对同时获得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仅取其中高分项)。 (十二)2016年度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国家级的加50分,AAA级的加30分,AA级的加10分,A级的加5分。 (十三)2016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包括提名奖,下同)称号的加50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加30分,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加10分,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加5分。 (十四)2016年度建成研发、设计机构(包括研发中心、研究院、技术中心、设计院等),国家级的加50分,省级的加30分,温州市级的加10分,其中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另加10分。 (十五)2016年度为主板上市企业的加50分,中小企业板的加40分,创业板的加30分;上市辅导期内的企业加20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加10分。 (十六)2016年获军工资质认定的企业加50分。 (十七)201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占销售产值1%以上的加10分,每增加0.5%加10分;2016年R&D投入占销售产值在2.5%以下的扣10分。 (十八)2016年度节能改造项目列为温州市重点的加10分,乐清市重点的加5分;创建省绿色企业(或列为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加30分。 (十九)2016年为主起草国家标准的加50分,为主起草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加30分。
附件2 2016年度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参评评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电话: 地 址: 联 系 人: 电话: 参 评 项 目: □领军工业企业 □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附件3 乐清市参评企业2016年度缴纳税费明细表(国税部分) 企业名称(盖章): 财务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金额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备注:国税实缴税额需提供国税纳税证明,申报数据计算期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附件4 乐清市参评企业2016年度缴纳税费明细表(地税部分) 企业名称(盖章): 财务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金额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备注:税费是指企业应缴纳(包括按政策退税或减免税)和按规定上缴的基金、规费;申报数据计算期间为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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