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7-04544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7〕6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0-15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从事故查处向风险防控转变、从事后问责向事前警示转变,促进乡镇(街道、功能区)、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实行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着力增强乡镇(街道、功能区)、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适用范围
市政府原则上每季度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情形的,实施挂牌督办。
        三、挂牌督办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挂牌督办”:
        1.季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年度事故指标控制进度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职业病群发事件;
       2.温州市级以上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督查、检查和暗访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的或造成重大失分,影响乐清市年度考核的;
       3.市本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整改到位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排名末位的;
       5.季度动态巡察得分在6分以下的(详见附件1);
       6.存在较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整改不力的;
       7.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8.对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9.市政府认为应给予“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二)市有关部门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该部门“挂牌督办”:
       1.季度内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主管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年度事故指标控制进度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职业病群发事件;
       2.市本级以上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整改到位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排名末位的;
       4.季度动态巡察得分在6分以下的(详见附件2);
       5.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对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市政府认为应给予“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四、挂牌督办程序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办牵头每季度抽调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考绩办等人员组成安全生产专项巡察组,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开展巡察,原则上一年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一)乡镇(街道、功能区)“挂牌督办”程序
       由市安委办和6个专业安委办组织联评,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
       (二)市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程序
       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
       (三)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接到挂牌督办决定后,应当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市安委办备案。根据行业分工,由市安委办和专业安委办负责督促、指导被挂牌单位整改。完成整改的,向市安委办或专业安委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并请示市政府申请摘牌;市安委办或专业安委办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予以批准摘牌。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被挂牌单位应在期满10个工作日前向市安委办申请延期,市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延期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延长整改期限,原则上最多延期1个月。
       五、处理措施
       对被实行“挂牌督办”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市安委会主任、专业安委会主任约谈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将该单位纳入市安委会重点督查范围;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期限内摘牌或年度被两次及以上“挂牌督办”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 三)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
       (四)在挂牌期间,发生亡人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对被挂牌督办的单位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实行预扣分,视实际整改情况酌情扣分,结果计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六)对工作中涉及的失职渎职或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1. 季度考核动态检查表(乡镇、街道、功能区)
                 2. 季度考核动态检查表(部门)

 

附件1

季度考核动态检查表(乡镇、街道、功能区)

检查组人员:                                                                                  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


考核项目

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10分制,扣完为止)

考核方式

存在问题

扣分

一、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职责

1.无故缺席或未按通知要求参加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每次扣0.5分。

2.乡镇(街道)、功能区要每半年1次听取安全生产专题汇报,否则扣0.5分。

3.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否则扣0.5分。

4. 乡镇(街道)、功能区要与各职能站所(相关科室)、社区、村居及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该项分值0.5分。

5.根据市级各个不同季节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的,每次扣0.5分。

提供出台的文件、相关数据记录,供查阅。



二、日常监督管理

6.主要领导一年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2次,否则扣0.5分。

7.各线上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每季度参加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次,该项分值0.5分。

8.重要节日领导未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扣0.5分。

9.未按属地监管职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扣0.5分 。

提供文件和资料,供查阅;实地抽查。



三、保障监管措施的落实

10.未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每缺一项扣0.5分。

11.认真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开展各项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市安委会部署的有关工作无故不落实、不开展的,每项扣0.5分;不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的,每次扣0.5分。

12.未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发生群体上访或其他影响恶劣事件,每次扣0.5分。

提供文件和资料,供查阅;实地抽查。



四、专项监管监察执法

13.未按规定开展专项行动整治的,扣0.5分。

14.未落实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期间的值班应急工作,每次扣0.5分。

15.上级部门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每次扣0.5分,对被通报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的,每次扣0.5分。

提供文件和资料,供查阅。



 

附件2

季度考核动态检查表(部门)

检查组人员:                                                                                  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


考核项目

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10分制,扣完为止)

考核方式

存在问题

扣分

一、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职责

1.无故缺席或未按通知要求参加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每次扣0.5分。

2.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专题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未按要求落实的,扣0.5分。

3.行政正职每季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少一次扣0.5分。

4.重要节日领导未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扣0.5分。

5.根据市级各个不同季节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的,每次扣0.5分。

提供出台的文件、相关数据记录,供查阅。



二、日常监督管理

6.未制订并落实本部门及所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扣0.5分。

7.主要领导一年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2次,其他分管领导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否则扣0.5分。

8.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主管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配合做好其他领域专项整治的,发现1次扣0.5分。

9.未按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并协助有关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功能区)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每月少于1次的,扣0.5分。

提供文件和资料,供查阅;实地抽查。



三、保障监管措施的落实

10.未上报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的,每缺一项扣0.5分。

11.认真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开展各项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市安委会部署的有关工作未落实、未开展的,每项扣0.5分;未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的,每次扣0.5分。

提供文件和资料,供查阅;实地抽查。



四、专项监管监察执法

12.严格按照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主动组织或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缺席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的,每次扣0.5分。

13.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期间,未制订主管行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的,扣0.5分。

14.未落实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期间的值班应急工作,扣0.5分。

15.被上级部门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每次扣0.5分,对被通报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的,每次扣0.5分。

提供文件和资料,供查阅。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5日印发


乐政发〔2017〕64号.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