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资管办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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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中心)各科室、各分中心、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经办党组研究,现将《乐清市资管办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组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资管办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强党员干部严以律己、恪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根据党章和党内监督、党内问责等相关法规,以及市委、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加强和规范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进一步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廉政谈话分为日常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在办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谈话对象为资管办(中心)的党员干部,本办法也适用于其他干部职工。
第二章 日常廉政谈话 第六条 日常廉政谈话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要求,促进廉洁自律,对党员干部进行的常规谈话。 第七条 日常廉政谈话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为重点,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双岗双责”等情况; (三)参加组织生活、开展党内谈话、坚持民主集中制、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五)就谈话对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交换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 (六)对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八条 日常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确定合适的谈话人,原则上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党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谈话; (二)党组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谈话; (三)办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党员干部日常廉政谈话; (四)党员干部也可主动向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提出谈话要求。 第九条 日常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日常廉政谈话可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一并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 (三)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谈话人要及时整理,逐级报告。
第三章 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条 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提拔、调整、转任或本单位内部岗位交流干部进行的廉政教育谈话。 第十一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新任岗位工作特点,对任用干部就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针对任职干部廉洁自律、品行作风等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在公示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的且不易核实的问题,进行提醒; (三)听取任职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四)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二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任前廉政谈话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综合科组织实施; (二)谈话方式视情况而定,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命后、到任前进行。因故不能在到任前进行的,应在到任后1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 提醒谈话是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群众信访反映其存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问题,需要进行教育提醒或核实性质的谈话。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组干部,应进行提醒谈话: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需向本人初步核实的;对初步核实后,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其在政治纪律、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要求不严或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较集中,需要向本人教育提醒的; (四)其他需要提醒的问题。 第十五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或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生活中发现的不良苗头,党风党纪方面出现的轻微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 (二)谈话对象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同时表明认识态度; (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针对性希望或整改要求。 (四)其他需要进行教育提醒的问题。 第十六条 提醒谈话的分工: (一)对办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提醒谈话,原则上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其他党员干部的提醒谈话,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或分管纪检领导作为谈话人;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的程序: (一)提醒谈话需履行审批程序,一般由办综合科填写《廉政谈话呈批表》(见附件1),报办党组分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提醒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谈话时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记录由双方签字背书。 第十八条 提醒谈话的有关要求: (一)谈话前要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提纲,书面通知被谈话人; (二)谈话对象要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听取谈话对象所作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必要时可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实施谈话的部门,以备存查。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是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种告诫性谈话。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 (二)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策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四)不能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五)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规定的; (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七)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巡查、市委巡察组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有违规行为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告知谈话原因,指出其违纪行为,进行警示诫勉,责令限期整改; (二)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对存在错误和接受批评表明认识态度; (三)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有关要求、建议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核实《诫勉谈话记录》并签字(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诫勉谈话的分工: (一)对办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原则上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其他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领导或分管纪检领导作为谈话人。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程序及要求: (一)实施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由综合科填写《廉政谈话呈批表》,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诫勉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谈话时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由双方签字背书; (三)谈话前要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提纲,书面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不良后果; (四)听取谈话对象所作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必要时可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谈话对象要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要求; (六)被谈话人对谈话中要求整改问题要予以整改,并在谈话结束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实施谈话的部门。
第六章 廉政谈话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实施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足于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坦诚相待,以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谈话实施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涉及的重要问题或谈话对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跟踪督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情况泄漏和扩散,对有违反者要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要将廉政谈话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履行职责情况检查考核的范围。谈话中发现的问题、核实的情况、形成的意见,需要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或落实的应及时转交;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或涉及到的重要人员和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向厅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具体实施谈话的职能部门,要将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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