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全力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科学研判形势,强化责任担当,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杜绝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切实维护消防安全稳定形势。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挂牌整治: (一)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般亡人火灾的; (二)连续三个月火灾起数环比上升的; (三)因工作不力,累计两次被温州市级以上通报、曝光的; (四)在市本级督查、考核中,同序列中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 (五)在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给予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挂牌整治: (一)直属单位和自有房产发生亡人火灾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火灾的; (二)开展行业隐患整治不力或者协调配合乡镇(街道)执法不力的; (三)对市消安委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 (四)在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 第六条 市消安委办根据事故调查和督查统计结果,定期梳理挂牌整治名单后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公布后,在被挂牌单位醒目位置悬挂相应警示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挂牌整治期间,被挂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加强人、财、物保障力度,确保整治到位。被挂牌单位整治方案自挂牌整治名单公布之日起七日内报市消安委备案。 第八条 市消安委办应当针对被挂牌整治单位存在的问题制定摘牌验收标准,加大日常督查指导力度,督促整改落实。验收评分细则由市消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被挂牌单位整治结束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摘牌工作: (一)自查自验。被挂牌单位应当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对照摘牌标准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向市消安委办报送整治总结和自验报告,并向市政府申请摘牌。 (二)摘牌初审。市消安委办对照摘牌标准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被挂牌单位名单报市消安委。 (三)组织抽查。市消安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对符合摘牌条件的被挂牌单位的整治台账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报市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同意摘牌单位名单。 第十条 整治期间,市消安委要定期通报被挂牌单位的整治进度,对整治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形式的问责。必要时,要派驻工作组对被挂牌单位进行实地督办。 第十一条 被挂牌单位整治综合评定不合格的,取消年度消防工作先进集体、综合性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被评为消防工作先进个人和综合性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挂牌整治期间,发生亡人火灾的,对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消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乐政发〔2017〕6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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