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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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有关单位: 根据《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安委〔2017〕1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镇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镇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对群租厂房和厂中厂突出安全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群租厂房、厂中厂安全生产秩序的大力整顿,排查消除厂房租赁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厂房租赁安全管理,促使租赁双方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和事故防控体系,切实改善租用厂房企业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厂房租赁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 对全镇范围内使用出租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重点整治以下几类厂房租赁行为: (一)未按规定变更营业执照地址以及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违章搭建、非法建设厂房用于出租牟利的; (三)同一建筑内的功能场所(车间、仓库等)之间用可燃墙体(材料)进行分隔的; (四)厂房内进行功能分隔而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致使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废弃)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六)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生活场所(宿舍、食堂)合用而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七)将不同安全风险及要求的生产作业场所混乱布置,引发安全冲突和安全风险集聚,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八)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技术要求; (九)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的; (十)同一厂房(场所)内有多家承租单位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落实各自的安全主体责任,出租方未对厂房(场所)内承租单位的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各社区:对辖区租赁厂房(场所)进行全面排摸,对排查出的租赁厂房(场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厂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根据租赁厂房(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状况,进行分类整治,限期整改。 (二)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查处违法改建、扩建或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功能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消防站:对租赁厂房(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安监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租赁厂房(场所)的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市场监管所:对租赁厂房(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情况进行核查,取缔无照经营单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利用租赁厂房(场所)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对涉及租赁厂房(场所)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即日起至10月31日)。各社区及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行业和本地区租赁厂房(场所)进行摸底排查,包括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使用性质和安全管理状况等,确定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同时,督促租赁双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10月31日前,将摸排情况报送至市安委办。 (二)集中整治(自11月1日至12月20日)。对摸底排查出来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由镇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工作。切实做到提升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关闭取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统筹结合。各部门要在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并在整治时要同步建立起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三)铁腕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必须优先予以彻底拆除;对于整改期间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要及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采取断电等措施;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终止租赁;对于逾期未办理相关证照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广泛宣传。以微信、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为平台,强化舆论监督,加大对反面典型事例的曝光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教训,大力宣传厂房租赁安全的重要性,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提高企业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巩固成效。各部门要在今后工作中建立起厂房租赁安全管理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附件:1.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生产排查登记表 2.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厂房租赁违法行为处罚具体规定
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白象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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