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文日期:
  • 2017- 10- 07

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17-10-07 17 : 0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有关风景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雁荡山风景旅游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快融入温州市“1+4”旅游功能区和乐清市“一心三带四区”旅游体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雁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雁荡山风景旅游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三)根据温州市、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订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受乐清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理雁荡镇。负责区域内社会和行政管理等事务;承担行使委托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的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宜。
  (五)负责所辖区域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按县级审批权限审批、审核投资项目,依法对所辖区域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招商引资工作;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各项公共基础服务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旅游要素环境,推进城市化发展和城乡统筹水平;编制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管理区域的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编制区域的总体规划、分区详规、重要的专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六)负责对雁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及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开发,旅游对外宣传组织、旅游景点和市场的管理。
  (七)负责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组织接转、管理雁荡镇的税收和有关规费;管理雁荡镇土地出让收益留成部分;编制申报所辖区域建设发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八)负责受温州市、乐清市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和实施所辖区域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协调管理乐清市有关职能部门设在雁荡山派驻机构的工作;负责监督和检查雁荡山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承办旅游景区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负责所辖区域旅游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组织旅游客源市场的开发工作,指导和协调辖区内风景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承办温州市委、市政府和乐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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