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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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改办〔2017〕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各有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57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原则 全市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实施,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并做好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并做好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二、培训途径和学时 (一)培训途径 专业科目学习的内容、途径参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确定。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 1.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 2.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3.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4.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5.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6.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7.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公需科目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供网络学习平台,每年更新一批学习课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二)培训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各系列专业科目具体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参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或已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学时标准来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其它的培训、会议、实践活动等每天按照6学时认定。 三、考核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应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各级各部门应提供学时登记服务,鼓励各级各部门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应定期将登记数据导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四、培训经费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 五、培训管理和要求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培训对象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今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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