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文日期:
  • 2017- 12- 11

国家海洋督察(第四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和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7-12-11 20 : 57 浏览次数: 字体:[ ]

批次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问责情况
第一批〔2017〕4001号举报人反映温州市乐清市大荆镇盛宅下村村民盛久云于2008年开始非法建造砂厂,违法填海、盗采海砂和石子等5个问题。温州市乐清市海域管理    经查:
    1、关于举报“2008年开始非法建造砂厂、盗采海砂和石子”问题。2015年8月28日,大荆镇政府、乐清市水利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乐清湾海事处、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作出责令停止非法采砂行为通知书,盛久云于2015年9月4日停止采砂。
    2、关于举报“违法填海”问题。2017年5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盛久云作出行政处罚(乐海监处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7月5日,盛久云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乐清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9日撤销乐海监处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现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过程中。
    3、关于举报“乐清市纪委于2015年对此立案,但至今未结案,目前还在检察院审理,且盛久云被取保候审”问题。2016年8月19日,已对盛久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党内立案调查并将盛久云涉嫌非法采砂行为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10月26日,乐清市公安局治安一大队对盛久云等人非法采矿立案侦查。经乐清市公安局治安一大队调查取证后,于2017年3月6日以盛久云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移送至乐清市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提起公诉。2017年7月25日,乐清市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已按法律程序依法将该案送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0日,乐清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到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部分属实    1、关于“违法填海”问题,乐清市人民政府责成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现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过程中;
    2、关于“乐清市纪委于2015年对此立案,目前还在检察院审理。盛久云被取保候审”问题,乐清市公安局已依法补充侦查并于2017年12月1日再次移送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3、关于“采砂工具、船只等都未被扣留”问题,乐清市政府已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核查,下一步,根据调查结果再作出严肃处理。

〔2017〕4002号欧飞围垦是温州经济开发区,在没有任何用海手续情况下,进行的大面积非法围垦,面积达10多万亩,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曾多次向温州经济开发区海洋部门反映无果。近期在围垦的东面又建了四个码头,有船舶在倾倒淤泥,对附近养殖造成很大的影响。温州市浙南产业集聚区海域管理   经查:
   1、瓯飞一期围垦工程用海规划于2012年经国家海洋局以国海管字(2012)628号文件批复,海堤工程海域使用申请于201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海审(2013)51号文件批复,是合法用海工程。
   2、瓯飞一期围垦工程根据国家海洋局用海规划的要求,由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每年开展用海活动监测、资源环境监测、阶段性评估等工作,掌握工程施工对邻近海域的资源环境影响,每年形成年度监测报告,经海洋专家评审通过,为实施“分期建设、分期控制、跟踪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同时,项目业主认真履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工程环境监管,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根据近几年动态监测报告,该项目建设对周边海洋环境影响总体可控。
   3、“四个码头”是海堤建设的临时停泊点设施,是工程初步设计内容的临时工程,属于工程海堤施工所需的转运平台,主要用于船舶转运工程石料、土方(淤泥)等施工材料。该临时停泊点建设地点均在已公益性登记的海堤的镇压层上,控制在已批复的堤坝用海范围内,没有越界填海。
   4、土方(淤泥)是海堤施工的必需材料,用于海堤闭气土方建设。
   5、瓯飞围垦工程目前正在建设期,属于在建工程,围区内尚未开展养殖活动。
部分属实    1、11月23日下午,瓯飞集团以及其子公司经投公司已组织施工单位,对沿堤的闭气土上的垃圾进行清理,整个垃圾清理工作于11月24日完成;
    2、下一步工作:一是根据初步设计内容,按照施工组织安排,做好转运平台的恢复利用工作;二是进一步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将施工中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批〔2017〕4006号举报人反映2014年左右乐清市大荆镇舟山头村、大横浦村等四村共有的100多亩海涂,被四个村的原村主任命人围填,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出卖,用于建造别墅,非法获利700多万。后经群众举报,别墅被拆除,但海涂并未恢复原状,也未归还村民。温州市乐清市海域管理    经查:
    1、关于举报“四村共有的100多亩海涂被原村主任命人围填,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出卖,用于建造别墅,非法获利700多万”问题。2008年5月20日,经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查实,何崇海在大荆镇大横浦村外海域非法填海52.16亩,故作出“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801263元”的行政处罚(乐海监处罚〔2008〕002号),至2009年10月28日全部罚款已缴纳完毕。2017年9月,经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核查发现何崇海违法填海面积增加,并于2017年10月25日对何崇海新的涉嫌违法填海行为再次立案,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中。
    2、关于举报“别墅被拆除,但海涂并未恢复原状,也未归还村民”问题。2011年6月21日,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住建局等单位联合对大荆明锐机械厂、浙江雁泉冷却器有限公司、乐清市雁荡山冶炼厂三家单位所建的厂房、钢构建筑、围墙和陈益云在建的建筑(砖混结构)进行强制拆除处理。2014年4月,乐清市将杨相敖、刘红霞、叶加友、盛近绿违建住宅纳入“三改一拆”范围,并于2014年8月1日和8月6日组织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和大荆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相关非法建造的住宅进行强制拆除。关于“海涂并未恢复原状,也未归还村民”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根据《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使用权证》(乐政渔权证字第127号),该片海域(海涂)使用权属原水涨乡人民政府(现为大荆镇人民政府),而实际为大荆镇铁场村、小横浦村、舟山头村、大横浦四个村使用。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归属问题,需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部分属实    1、关于“非法获利700多万”情况,具体金额有待进一步核实;
    2、关于“海涂未归还村民”问题,乐清市人民政府已责令大荆镇人民政府担当使用权人的责任,召集当事人双方妥善解决纠纷;并加强海域管理,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规划渔业养殖项目,依法合规利用。

第三批〔2017〕4016温州市平阳县旅投有限公司大力开发、经营南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破坏了保护区的环境,餐饮企业的生活污水和食物残渣直排大海,造成了海水污染。环保督察期间遭举报停止营业,现在又恢复经营。温州市平阳县海洋环境    经查:
    平阳县旅投公司旗下4家宾馆目前处于旅游淡季停业状态,仅有部分内部员工及家属临时居住。其中:观海楼、南麂台胞接待站等2家宾馆排放的污水已接入“一体化污水设施”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碧海山庄、二号营房等2家宾馆污水也已经截污纳管,接入南麂镇污水管网,未发现有污水直排入海现象。
不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日常巡查密度,强化日常监管,杜绝南麂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内餐饮行业污水直排大海的情况。
〔2017〕4025大门镇附近海域实施了填海,但是对当地渔民的补偿标准不一致,举报人没有得到补偿。温州市洞头区海域管理经向举报当事人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并走访了部分村民详细了解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和村民的实际诉求,具体情况如下:
    1、温州大小门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温州大门港口物流区促淤堤工程,于2014年10月9日经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批复(洞政海审〔2014〕5号),批准用海面积57.208公顷。
    2、根据大门镇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大门港口物流区促淤堤工程浅海及部分滩涂养殖终止补偿方案》实施情况,该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工作已于2014年9月25日完成。但是,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部分渔民习惯作业海域。通过大门镇政府与温州大小门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商讨,决定对涉及的渔民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洞头区现行海区政策处理标准。2015年大门镇启动调查前期工作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后因美岙村渔民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认为部分村民存在虚报网具数量情况,反映较为强烈。考虑到社会稳定因素,大门镇决定暂缓发放该村渔民补助资金。大门镇现正就村民反映的虚报问题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部分属实洞头区已责令大门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快政策补助资金的核查及发放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开展渔具核实工作,待核查完毕后,立即启动资金发放程序。截止目前,仍有7户还需进一步核实,其他已核实人员将于近期先行组织补偿金发放。
第四批〔2017〕4034号2008-2009年,政府下达地方性政策“谁投资,谁受益”后,各级干部勾结地霸、企业侵占上万公顷滩涂,当地百姓没得到任何补偿。温州市瑞安市海域管理    经查:
    该举报件反映的项目为瑞安丁山三期西片围涂工程。该项目从2008年开展前期工作以来,瑞安市瓯飞办以及原丁山三期前期办、滨海新区等单位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政策处理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塘下、莘塍、汀田3个镇(街道)75个行政村的围塘养殖、粗放养殖、平涂养殖及一线塘共2.3万亩,其中:高滩围塘养殖面积约1.23万亩、粗放养殖面积3886亩、平涂养殖面积3874亩、垦区内有证插茜作业51户、无证插茜作业25户,一线塘总面积约2926.04亩,政策处理还涉及垦区内临时运输便路、淀水河、树木等零星项目。根据《瑞安市丁山三期围垦工程垦区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2〕98号)文件,政策处理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核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逐一公示,逐个签订协议,政策处理补偿标准由中介单位进行评估,经费共27201.4178万元,该笔经费均由财政拨付。从2012年7月15日启动签约,到9月15日最后一名围塘养殖户签约。

不属实
    2012年已完成政策处理补偿工作,当地群众已收到相应的补偿。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因为是匿名举报,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沟通。
〔2017〕4037号举报人反映,一是2014至2015年间美岙村附近海域进行围填海,但是对当地的渔民补偿标准不一致,打渔的人没有赔偿,没有打渔的人(自称打渔,实际不是)却获得了赔偿,非常不公平。二是村里原本有一个渔船码头,渔民要求保留或填海后新建一个,但施工方不同意,为此双方僵持不下,至今没有谈拢;三是填海后附近海域环境遭到破坏,近海已经无鱼可打,要去远海才能打到鱼。温州市洞头区海域管理    该信访件与〔2017〕4025号信访件反映问题类似,经与举报人联系,详细了解和核查反映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补偿标准问题。温州大门港口物流区促淤堤工程禁养区政策处理工作是根据大门镇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大门港口物流区促淤堤工程浅海及部分滩涂养殖终止补偿方案》组织开展,并已于2014年9月25日完成,主要政策处理内容为羊栖菜、矮网为主,涉及村居主要为豆岩、寨楼、仁前途、杨梅田。2015年考虑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美岙村等渔民习惯作业海域,经大门镇政府与温州大小门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讨,决定对促淤堤外划定范围内的渔民定置张网作业进行迁移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洞头区现行海区政策处理标准。因上述两者政策补偿内容不同,均有各自补偿标准,前者是羊栖菜、矮网,后者是定置张网,并非补偿标准不一致。同时,经核查,美岙村定置张网拟补偿户均为2015年当年在从事作业的渔民,且补偿款暂未启动发放,故不存在“打渔的人没有赔偿,没有打渔的人获得赔偿”一说。
    2、关于美岙村渔用码头问题。渔船码头为美岙村集体财产。根据《温州大门港口物流区促淤堤工程建设方案》,该促淤堤建成后,将在西侧即美岙村侧留有1000米左右闸口,满足美岙村渔船进出需要,美岙村渔用码头仍可继续保留其原有功能。在促淤堤施工过程中,美岙渔民有反映施工导致淤泥面抬高,致使个别潮点船只进出不畅。大门镇政府、大小门公司考虑施工后实际影响,同意新建一个渔用码头。现该项目处于启动后的前期阶段,已结合多次实地勘踏结果,着手新渔用码头的选址、方案编制、报批等工作。
    3、关于“无鱼可打”的问题。温州大门港口物流区促淤堤工程编制有环境评估报告,涉及施工及项目建成投用对周边环境影响均有科学评估分析,并未如信访件反映的“对环境造成破坏”一说。另外,80至90年代以来,由于过度捕捞,近海渔业资源衰竭,大门镇近海渔业资源也呈现日益衰减态势。故直接推论因工程施工造成“无鱼可打”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部分
    属实
    1、洞头区已责令大门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快政策补助资金的核查及发放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开展渔具核实工作,待核查完毕后,立即启动资金发放程序。截止目前,仍有7户还需进一步核实,其他已核实人员将于近期先行组织补偿金发放;
    2、新建码头已启动实地勘踏等前期工作。

第六批〔2017〕4043号反映温州乐清市大荆镇大横浦村村主任何崇海违法填海,2014年7月31日浙江地方电视台曾曝光过违法行为,地方执法部门也进行了处罚,要求恢复原状。但到目前为止,他不但没有恢复原状,违法填海的面积已经增加到了100多亩。温州市乐清市海域管理经核实,此件举报内容与〔2017〕4006号件基本相同。具体情况详见〔2017〕4006号举报件调查情况。部分属实

第八批〔2017〕4054号举报人反映,居住在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石坪社区附近的居民将平时的生产生活垃圾直排入海。温州市苍南县环境保护   经执法人员与金乡镇社区社区负责人从该社区北端岸线巡查后发现,珠石公路围栏边(即将到达石砰社区处即海达利公司旁)存在堆积垃圾,面积约为10平方米,主要由石块、凝固混泥土、木块、废纸、渔业生产垃圾及其它生活垃圾等组成,目测总体积不超过10立方米。堆放位置为临近岸线的山坡上。
   随后,执法人员与金乡镇社区社区负责人继续对石砰社区岸线进行巡查,只发现个别地点出现零星垃圾,未发现居民故意向海洋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的现象。
   经实地调查,金乡镇石砰社区根据地理特点,分别在外湖、内湖两个片区设置垃圾收集周转场,每户居民家中配有垃圾桶(全社区共配发1800个),每天有18个环卫工人负责收集清运垃圾,并于次日将垃圾转运至金乡镇环卫所统一处理。通过巡查和走访,发现该社区地域狭窄,当地常住居民多为渔民群体,个别群众贪图方便,将生产生活垃圾丢弃在公路边。
部分属实金乡镇石砰社区已于11月29日开始对此处堆积垃圾进行清理整改,30日上午苍南县人民政府派人赴现场监督清理整改工作,至30日中午,该点已清理整改完毕。下一步,金乡镇石砰社区将继续加大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力度,阻止居民将生产生活垃圾倾倒在公路边。
〔2017〕4057号举报信反映,灵昆街道灵昆大桥西侧的宏丰码头违建被龙湾区海监大队处罚,但并没有真正执法到位,一直照样经营,无人监管。2009年底当地人在宏丰码头相邻的海域进行填海,期间被龙湾区海监大队查处强制恢复原状,然而瓯江口管委会土地局竟然出具临时用地文件,同意建造码头,非法填海30余亩。在无立项,无海域使用权证,无规划和岸线使用批复下冠冕堂皇的成立公司(万丰混凝土公司)经营,2015年开始将出租给他人经营。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海域管理    经查:
    1、关于“宏丰码头约2004年开始填海建造码头,约2008年建成并开始经营,期间被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处罚,但并没有真正执法到位,而是照样发展经营,一直至今无人监管”的问题。宏丰码头为2004年开始违规边批边建,2005年5月由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批准临时使用岸线120米(临时期限两年,经批准延期,有效期延期到2018年9月9日),约2006年建成并开始经营。2008年7月,龙湾区发改局《关于要求核准温州市灵昆宏丰货运码头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龙发改核〔2008〕8号)未获温州市发改委同意立项,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所占海域未取得确权。2004-2006年期间,市有关单位对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违规边批边建情况作出3次行政处罚:2004年12月,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温海罚字[2004]第0020号)处罚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擅自填海13.56亩;2006年11月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温海罚字[2006]第004号)处罚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71.83亩(不改变自然属性占用海域 51.12亩,擅自填海20.71亩);2010年10月,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温龙海处罚[2010]005号)处罚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擅自非法填海1.81亩。                             
    2、关于“瓯江口管委会土地局竟然出具临时用地文件,同意建造码头,非法填海30余亩”的问题。2011年7月1日,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局批准温州市77省道延伸段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77省道延伸线临时散装水泥罐的临时用地许可,许可面积约4亩,许可时限两年。2011年7月3日,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该临时用地于2013年7月3日到期后,因原申请单位撤销,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未自行拆除、土地未恢复原状,因此该临时用地上的水泥罐等设施属于违章建筑。
部分属实    1、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已于11月30日发放通知书,责令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目前该公司已停止作业。
    2、对临时用地上的违章建筑,正在实施拆除工作,待拆除完毕后由管委会收回该临时用地。

第九批〔2017〕4072号反映温州乐清市大荆镇大横浦村村主任何崇海违法填海,2014年7月31日浙江地方电视台曾曝光过违法行为,地方执法部门也进行了处罚,要求恢复原状。但到目前为止,他不但没有恢复原状,违法填海的面积已经增加到了100多亩。温州市乐清市海域管理   经查:
    1、关于“2008年5月20日对何崇海作出退还非法占用海域60亩,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人民币801263元。至今没有恢复反而新增60亩,违填达到120余亩,市政府及海洋局没有监管到位,严重渎职罪”问题和关于“违法填海没有恢复处理反而变成他买卖敛财,将违填120亩卖给陈金顺7亩28万元,高地村金才岳25亩220万元,三村杨相竹20亩180万元,华国平26亩235万元,李功成10亩90万元,并以出租码头形式,每年租金20万元达15年之久,卖别墅地基给外地人等谋取暴利”问题,同〔2017〕4006号,详见〔2017〕4006号。
    2、关于“2015煤气管道征用部分违法海涂何崇海勾结大荆镇经办人员仇德余欺骗乐清市发改委,以所谓的机械设备搬迁等由头,以个人名义骗取国家获赔105万元人民币”问题,该项目经甲方(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乙方(乐清市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丙方(大荆镇阿海沙场,法人代表:何崇海)三方协商后签订《甬台温天然气、成品油管道工程大荆溪北支小型盾构入土点施工场地政策处理补偿协议》,协议中政策处理补偿共105.4825万元(原场地填方和固化费用49.712万元、石沙和机械搬迁费用5.24万元、码头损失补偿50.5305万元)。举报内容不属实。
    3、关于举报人提出的“何崇海在当地有保护伞”的问题及线索已移交纪委调查处理。
    4、关于“2014年7月31日被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曝光,拆除了部分别墅,留下的是一片狼藉,对村环境影响很大,至今何崇海侵占集体违填海涂是他的”问题,部分属实。别墅拆除留下的部分残留,已明确由大荆镇人民政府牵头清理。
    5、关于“村民上访数十年,政府机关敷衍塞责,无一家重视处理,村民倍感失望,不作为的行政态度何以取得百姓的信任。何崇海的行为已经给人大代表、党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我村集体农民及国家的利益,填海卖别墅厂房。强烈要求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查处村霸何崇海并追究他多项刑事责任”问题,乐清市相关部门对何崇海违法填海行为已作出过行政处罚,对他非法建造出卖的别墅已进行强制拆除,对举报人的信访,相关部门都是及时受理,及时回复,件件有回音。举报内容不属实。
    
部分属实别墅拆除留下的部分残留,已明确由大荆镇人民政府牵头清理。大荆镇政府最新清除方案,定于12月7日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第十批〔2017〕4078号温州市洞头区的无居民海岛——北策岛,是水塘村渔民祖祖辈辈捕捞、养殖的地方,现在温州市龙湾区正在上面修路,这是否合法温州市龙湾区海域管理    经与举报人联系并调查,情况如下:
    1、举报人原意是想通过国家海洋督察解决北策岛历史遗留的海岛权属问题,结果因为词不达意,变成了“龙湾在岛上修路是否合法”的疑问答复。
    2、2010年《海岛保护法》颁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的通知》(浙政发〔2010〕9号)文件明确规定北策岛隶属于洞头区管辖。因历史原因,龙湾区永兴街道水潭村时常有上岛游玩,并开发经营。2017年11月2日,洞头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海岛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已责令水潭村立即停止“一切开发利用建设活动”。
属实
    1、12月1日,已书面通知水潭村停止北策岛上的道路施工;12月2日上午,经实地检查,目前道路施工已处于停工状态。
    2、龙湾区将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同时积极疏导村民情绪。

第十二批〔2017〕4094号      举报人反映,2001年6月30日,瑞安市丁山一期垦区管理委员会(2002年更名为龙湾区丁山一期垦区管理委员会)与温州市振龙水产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共15年。   2009年5月,龙湾二期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规划获国家海洋局批准,在海域使用确权过程中,未对温州市振龙水产有限公司作出任何政策补偿。且在2013年8月16日,温州市瓯飞管委会下属企业瓯飞龙达公司对温州市振龙水产有限公司养殖池塘进行强制排水,导致苗种大量死亡,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这几年来,举报人一直奔走在相关部门之间要求给予政策补偿,但至今未果。希望督察组督促温州当地政府积极处理,给予合理补偿。温州市浙南产业集聚区海域管理   经查:
      1、龙湾二期围区政策依法处理完毕,于2012年1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国海证113300371、国海证113300373)。
      2、经详细复核后初步认为:举报人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政策处理补偿诉求缺乏依据。
      3、在2014年1月之前围区滩涂属于自然的涨落潮状态,即2013年8月16日之前不具备强制排水的客观条件,不存在龙达公司对围区强制排水情况。
      4、举报人所提的“在温州新南亚大酒店举行瓯飞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规划审批前听证会”为瓯飞一期围垦区域,不属于龙湾二期围涂工程区域,与举报人此次诉求的权益无关,也不存在“在会上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承诺答应督促当地政府做好政策处理,再办理用海确权审批手续”的说法。
不属实      1、12月4日下午,浙南产业集聚区瓯飞协调办、经开区海监大队、龙达公司等相关负责人与举报人面对面沟通了解,听取详细诉求,说明相关政策,举报人表示愿意进一步沟通;
      2、下一步工作:查清信访件中所涉及的合同、声明等存在的问题,按查清的事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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