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小微企业房屋登记费、房屋交易 手续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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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柳市分局、虹桥管理所、大荆管理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房屋登记费和住房交易手续费。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根据乐清市财政局(乐财综〔2017〕386号)要求,我局需退还误征的小微企业房屋登记费和房屋交易手续费,现就退还工作安排如下: 一、退款对象及通知 2015年1月1日起,由我局收取的涉及房屋交易手续费和房屋登记费的小微企业。 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规下企业收费清单(附件1),各单位可以采取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各自辖区内(交易备案职能)的小微企业办理退款事宜。 二、退款对象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附件2);(二)退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账号信息;(三)原收费发票(原件);(四)退款收据(加盖公章);(五)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三、退款流程 (一)小微企业申请; (二)各单位受理申请、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定期分批报局办(周秧)审核。 (三)市住建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审批; (五)转账退款。
附件:1.审计部门提供的规下企业收费清单 2.申请报告参考格式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2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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