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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和目录清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17-179194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应急
  • 文号:
  • 乐安监〔2017〕108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3 10:44:50
  • 有效性:
  • 有效

各基层安监所(分局)、各科室(队、中心)

《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律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全部案卷材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规程向局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是否合法;

  2.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 程序是否合法;

  4.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 决定是否适当;

  6.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八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 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8. 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9. 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1.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机构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案审委集体讨论或局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2. 二、下列行政执法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 (一)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的;

  1.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2. 拟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3.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4.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1. 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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