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和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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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安监所(分局)、各科室(大队、中心): 《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律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全部案卷材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规程向局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的;
(二)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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