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乐清市城东华之雅幼儿园的批复
时间: 2017- 12- 13 信息来源: 行政审批科 字体:[ ]

乐教审批〔2017〕13号                   

吴海华、刘小雅:   

你们《关于设立乐清市城东华之雅幼儿园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乐清市城东华之雅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号为03094048;幼儿园性质为非营利性,法人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为吴海华、刘小雅2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吴海华;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开办经费20万元人民币,吴海华出资1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0%),刘小雅出资1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0%);幼儿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二、办学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蛎灰窑村富进路5-6号。

三、办学形式和类型:全日制民办幼儿园。

四、办学内容:幼儿保育和教育。

五、招生对象:3—6周岁适龄幼儿。

六、办学规模:6个教学班。

七、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设相应课程。必修课应当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的教材。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八、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乐清市教育局备案。

九、幼儿园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报乐清市教育局备案。

十、幼儿园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办学等应报乐清市教育局批准。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保教质量,办出特色,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创建等级幼儿园,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特此批复。

                                乐清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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