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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从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2017-17921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资管办〔2017〕48号
  • 发布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14 09:48:02
  • 有效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从业行为,维护拍卖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印发《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从业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从业管理暂行规定

          2、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服务承诺书

          3、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业务考核表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 12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从业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从业行为,维护拍卖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接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产权拍卖业务的拍卖行从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资管办(中心)”)负责建立、管理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及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资管办(中心)会同市国土局和市国资办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拍卖行实施考核管理。

第四条 拍卖行在中心从业的项目范围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产权拍卖项目,拍卖业务委托人(业主)按以下类别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委托人(业主)为市国土资源局;

(二)国有产权拍卖业务委托人(业主)为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资管办(中心)、委托人(业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拍卖行信息库内成员进行考核,资管办(中心)对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向社会公布信息库成员、业务承接情况、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 信息库申请

第六条 具备承接拍卖业务资格的拍卖机构按照自愿、诚信原则申请加入资管办(中心)拍卖行信息库,自愿遵守资管办(中心)的有关规定,服从资管办(中心)的考核与管理,并签订《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服务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申请拍卖行信息库入库的拍卖机构应当在乐清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信息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机构信息库入库申请表;

(二)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服务承诺书;

(三)“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证件;

(四)《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五)拍卖师身份证、资格证书;

(六)近五年来拍卖土地、国有产权典型项目清单(如果有的,提供不少于1个);

(七)电子信息系统或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资管办(中心)原则上于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对入库成员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安排时间对拟入库成员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场内服务工作证后正式入库。

在中心从事拍卖业务应当持证上岗。人员有变动需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原工作证收回,变更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拍卖行信息库入库成员职责

(一)入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信原则;

(二)按照规定参加交易项目拍卖代理权的业务承接;

(三)按照规定收取佣金;

(四)派遣业务精通且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入场从事项目拍卖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五)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拍卖项目有关政策、拍卖文件规定的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不得就拍卖项目有关问题私下接触竞买人;

 (六)接受资管办(中心)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条 委托人(业主)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交易项目拍卖行:

(一)自行选择:委托人(业主)自行从信息库中选择拍卖行代理交易项目,选择方式可以是直接确定、随机抽取、先选择后随机抽取等。

(二)公开招标:佣金金额超过50万元(起始价*第十五条佣金费率表中佣金比例超过50万)的交易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拍卖机构。

第十一条 拍卖行应在委托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业务承接情况,并将委托合同上报资管办存档。拍卖行未在规定时间公布业务承接情况、上报委托合同的,此项目不得进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拍卖行不得擅自将交易项目的委托合同转让,否则按照合同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时,协同委托人(业主)做好转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拍卖行选定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要及时制定策划方案(包括风险防范预案),起草和编制拍卖文件,发布交易、出让公告,做好宣传推介、咨询和答疑等工作;

(二)协助或组织报名等相关工作并履行保密承诺;

(三)落实报名、拍卖现场安保措施;

(四)策划布置拍卖会场;

(五)组织和举办拍卖会、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组织或协助拍卖标的移交、交接;

(七)拍卖总结以及移交、交接相关资料;

(八)与交易相关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拍卖项目在《乐清日报》等纸质媒介宣传的广告费用支出由委托人(业主)与拍卖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拍卖行参照以下费率表(最高控制费率)与委托人(业主)以谈判方式确定佣金费率折扣率,原则上由拍卖行向竞得人收取。

 

拍卖佣金差额定率累进制费率表

项目类别

标的物成交价

佣金比率

备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100万元以下

1%

100-500万元

0.7%

500-1000万元

0.55%

1000-5000万元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

1 - 5亿元

0.05%

5 - 10亿元

0.035%

10 - 50亿元

0.008%

50 - 100亿元

0.006%

100亿元以上

0.004%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市资管办(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进入中心开展拍卖业务的信息库成员统一管理、考核,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和动态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视情况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考核一票否决的拍卖行清出信息库,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一票否决考核内容包括:

(一)选定后没有特殊原因,不签订委托合同的;

(二)选定后没有特殊原因擅自转让拍卖项目的;

(三)违反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及资管办(中心)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竞买人信息等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竞买人或委托人串通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动态量化考核采用量化扣分制,1年周期(统一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原则上12分。周期内有出现扣分的,视扣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加以处理。扣分达到12分的,暂停承接新业务3个月,经处理后,原有扣分清零,重新赋分12分,暂停期间有新的扣分重新累积。考核扣分条款见附件3。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资管办(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20日起开始实施,《乐清市招管办拍卖行会员制管理规定(试行)》(乐招管办〔2007〕24号)《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拍卖行选定办法(试行)》(乐资管办〔2013〕13号)、《乐清市资管办拍卖行会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乐资管办〔201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3: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业务考核表.xls附件2: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行服务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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