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集体房地产出租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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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村集体出租房地产的税收管理,根据乐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现就村集体房地产出租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本通知所称村集体出租房地产是指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自有或者租入房地产出租给承租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村集体自有房地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不是村集体且村集体取得固定收入的,视同房地产出租。 二、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出租人或者转租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三、计税依据及税种税率。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村集体出租房地产应当缴纳的税种及税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营业税:按照租金收入5%征收。村集体取得多处房地产租金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租金收入,并按月(季)申报。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行政区域区别税率,街道按照7%征收,其他地区按照5%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3%、2%征收。 (三)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12%征收,对单纯出租场地或者简易工棚以及转租房产取得收入的行为不征收房产税,对以摊位形式出租(综合性商场、专业性市场)取得收入的行为,可以按照原值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征收,由取得收入的单位自行申报。 (五)印花税:按照租金收入0.1%征收。 (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租金收入0.1%征收。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四、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费)种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3号)规定执行。 五、部门协调配合 街道三资办要切实加强与各村居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村账镇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及时登记相关出租税源信息;街道村账代理中心要协助市地税局采集村集体出租收入信息,并督促村集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六、责任追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的,按照《乐成街道村主职干部考绩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报相关单位处理。 七、本通知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乐成街道办事处 2017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成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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