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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17-179261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应急
  • 文号:
  • 乐安监〔2017〕111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9 09:22:25
  • 有效性:
  • 有效

各安监所(分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7〕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安监所(分局)要督促辖区内所有有关单位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工作,并对照《判定标准》,形成自查自改档案。2018年2月20日前,要对辖区内所有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相关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安监局。同时,各安监所(分局)要将《判定标准》内容作为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大起底、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必查项目,并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逐条对照落实。从2018年二季度开始,每季度20日前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和验收销号情况。

联系人:金建红,联系电话:61882190,传真:61882180。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12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111转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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