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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柳市镇岙底、岙外村(南沙岙社区) 村庄规划修改二的批复
  • 索引号:
  • /2017-1793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住规建发〔2017〕675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测绘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1 14:47:42
  • 有效性:
  • 有效

柳市镇人民政府:

柳市镇岙底村《关于村庄规划要求批复的报告》收悉。乐清市柳市镇岙底、岙外村(南沙岙社区)村庄规划修改二经我局评审通过,并根据乐住规建审〔2017〕171号内审纪要进行了完善。规划于2017年 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21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经审核,原则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现予批复如下:

一、规划范围

东至:沿山路;                 南至:山体;

西至:柳湖路;                 北至:山体。

(具体详见规划总平面图)。

二、规划用地平衡表

序号

项目

面积(h㎡)

占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1

村庄建设用地(V)

30.95

100


其中

村民住宅用地(V1)

19.01

61.4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

4.55

14.70

其中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

1.47


村庄公共场地(V22)

3.08


村庄产业用地(V3)

0.56

1.81

其中

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V31)

0.56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

6.83

22.07

其中

村庄道路用地(V41)

6.09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

0.51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

0.23


2

非村庄建设用地(N)

/

/

其中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N1)

/

/

3

非建设用地(E)

1.07

/

其中

水域面积(E1)

1.07

/

规划总用地

32.02

/

三、本规划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法建设和擅自改变。若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批准后的规划总平面图须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盖章后方可使用。

 

附件:1.柳市镇岙底村村委会报告

      2.柳市镇岙底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3.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2月21日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乐住规建发〔2017〕675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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