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开通网厅缴存变更业务和2018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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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开通网厅缴存变更业务和2018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 通 知
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年底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函〔2017〕24号)文件精神和《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乐财预〔2017〕23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从2017年12月2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开通网厅单位缴存变更业务和进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现就有关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开通网厅办理业务 为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零跑”,逐步推行网上办理新模式,开通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各单位经办人员可到办事大厅进行住房公积金网厅开户,填写《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厅业务开通(变更)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授权书》(上述表格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表格上经办人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经办人要求一致,不一致的单位可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对单位经办人进行变更否则无法办理网厅开户。 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内容 2018年度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现执行口径的基础上做如下调整,工资按2017年度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并将奖金纳入缴存基数,机关单位按2017年度调整前的全员绩效考核奖计算,事业单位按2017年度调整前的目标考核奖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行政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员绩效考核奖)×12% (二)事业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12%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基本工资×2×10% 三、报送方式 各单位按照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于2018年1月15日前可选择以下方式向乐清分中心报送: (一)网厅开户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网上数据上报后,需将单位上报数据的纸质版加盖公章,经机关核算中心的单位还需加盖机关核算中心的财务专用章,并将纸质数据送至乐清分中心。乐清分中心将对数据纸质内容和网厅上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审核。 (二)未办理网厅开户的单位经办人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职工人数5人以上的单位请单位经办人务必携带U盘),乐清分中心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四、单位地址及咨询电话 乐清分中心业务办理大厅地址: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金贸大厦东首二楼。电话:0577-61607181 乐清住房公积金柳市管理所地址:柳市镇大兴西路40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77-61778738 附件: 1、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授权书 2、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厅业务开通(变更)申请表 3、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单位) 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5、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授权书
我单位 授权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 )为我单位及我单位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授权办理网厅业务事宜。
单位盖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厅业务开通(变更)申请表 客户服务热线:0577-12329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 2017B
填表说明:网厅业务经办人办理上述业务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上营业厅业务变更申请表》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附件3: 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单位)
甲方: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管理部) 乙方: 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是温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网上办公的信息平台。乙方使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网上业务系统,必须以接受的方式同意本协议。 一、接受服务 (一)当乙方接受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服务时,表明乙方已阅读、知晓本协议内容并予以同意。 (二)乙方接受本协议的方式可以直接在网页上点击确认或者书面形式签章。具体确认本协议的方式,以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安排为准。 (三)本协议在必要时将进行更新,每次改动都会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即刻发布,并立即生效。乙方可以访问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获得最新文本。 (四)如果乙方拒绝接受新的协议,乙方必须放弃使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提供的服务;若乙方继续使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提供的服务,则表明乙方接受新的协议。 二、服务对象: 依法应在温州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三、服务内容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进行公积金汇缴、补缴,年度基数调整、变更、查询等网上业务处理。 四、服务要求 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有权判定乙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如果违背了本协议的规定,温州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有权决定取消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温州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认为合适的措施。 五、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一)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二)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乙方: 1.乙方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三)除前所述情形外,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在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作用下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需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六、使用规则 (一)乙方在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甲方对乙方使用本系统服务所产生的纠纷不负法律责任。 (二)乙方在申请成为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用户时,必须提供准确的单位资料,如单位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三)乙方开通网上业务系统后,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自行登录激活,并设置使用密码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乙方应当对以使用密码登录后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乙方使用密码遗失需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进行忘记密码处理并重设。 (四)乙方同意接受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不定期向乙方的邮箱或经办人手机发送信息。 (五)乙方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平台上不得发布下列违法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隐私保护 保护用户隐私是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一项基本政策,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保证不对外公开、提供用户注册资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四)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五)为维护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合法权益; (六)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进行合作开发、利用。 八、内容所有权 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定义的网络服务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乙方只能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其授权安装的客户端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九、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解决。 本单位(乙方)已仔细阅读上述协议,愿接收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提供的服务,并同意本协议。
甲方全称(盖章):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全称(公章): (分中心、管理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附件5: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金额单位: 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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