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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17-178205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应急
  • 文号:
  • 乐安监〔2017〕113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街道)安监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精神,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提高烟花爆竹经营点安全条件,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就我市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二、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

4.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所(分局),由各乡镇、街道安监所(分局)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一份)报送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发证。

(二)现场审查。各乡镇、街道安监所(分局)在接收材料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 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现场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现场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乐清市安监局对全市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进行抽查。

(三)发证。经各乡镇、街道安监所(分局)现场审查合格的,通过浙江政务网将申报材料拍照上报并将纸质材料寄到安监窗口。乐清市安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当日发证。

浙江政务网网上申报地址:

http://wzyq.zjzwfw.gov.cn/art/2015/12/7/art_48654_80904.html

乐清市安监局窗口地址:

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19号窗口(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许可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长期性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季节性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春节期间1个月内。

许可有效期内,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安监所(分局)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安全工作,科学合理布局零售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和经费,落实责任,确保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审查,依法许可。2018年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现场审查工作委托安监所(分局)组织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日予以发证。各安监所(分局)要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坚持标准,切实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做好现场审查工作,严格把关,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查组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的,由乡镇(街)安监所(分局)或经营单位将申请材料通过浙江政务网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单位坚决不予报批。

3.强化宣传,落实管理。各安监所(分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管理浓厚氛围。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烟花爆竹管理即将进入关键时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加大面上的管理,确保安全。各安监所(分局)在许可证到期时应及时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收回,烟花爆竹零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统一收回。

联系人:周健懿,电话:61882336。

 

附件:

1、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情况证明(式样)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113关于开展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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