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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7-04549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7〕7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26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常态下政府治税理财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乡镇(街道)基本支出需要,增强乡镇(街道)可用财力,最大限度调动乡镇(街道)当家理财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责任,合理界定市、乡镇(街道)的事权、财政和财力,做到责、权、利相匹配。

(二)坚持总体与局部相均衡。统筹市与乡镇(街道)利益,结合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管理水平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财力均衡分配,协调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

(三)坚持增收与激励相挂钩。优化乡镇(街道)财税增收与激励奖补挂钩机制,强化超收分成、激励奖补,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坚持预算与绩效相统一。严格按《预算法》要求,完善乡镇(街道)预算管理体制,依法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体制形式

我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以下两种形式:北白象镇、磐石镇、淡溪镇、蒲岐镇、南岳镇、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雁荡镇、大荆镇、湖雾镇、仙溪镇、岭底乡、智仁乡、龙西乡人民政府和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办事处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支出切块、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办事处参照部门编制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乡镇财政参与分成收入范围:国税、地方税务分局在辖区内征收的各个税收(不包括上缴中央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乡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增值税当年收入数需高于2014年收入数方可参与分成)。

2.乡镇财政不参与分成收入范围:金融保险、各类国有企业、市属行政事业等单位缴纳的税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缴纳的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另行奖励,不参与分成)。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划分。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支出具体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其他需要乡镇财政保障的支出等。

(三)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以上年收入决算数为收入基数。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

按照各乡镇实有在编在职人数等现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市级部门预算测算定额,计算确定各乡镇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行政在职(含依照、参照行政人员)、离退休人员、行政退职、精减、遗属等人员经费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类镇实行分类定额包干,按10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差额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类镇按8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按10.5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集体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按4万元/人•年标准核定。人员经费根据实有人数核定,缺编人员按在职人员经费的30%补助。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依据编制人数分类定额核定,第一、二、三类乡镇行政人员分别按每人每年1万元、1.2万元和1.32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事业人员按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核定。

3.社会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城乡低保、社会救济、优抚经费等支出,根据民政部门核实后数据核定。

4.支出预算核定后,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内人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录用增员、自然升档晋级增资等由乡镇财政调剂解决。

(五)超收分成政策

第一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乡镇分别按6:4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2:8比例分成。

第二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乡镇分别按5:5比例分成;超出部分全额返还。

第三类乡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乡镇分别按2:8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1.2倍返还。  

(六)其他结算事项

1.社会事业管理经费。第二、三类乡镇根据辖区地域面积和总人口数核定,即根据辖区地域面积每平方公里补助3000元,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每人补助15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专项分成。市财政所得部分先提取20%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后,返还40%用于城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等支出(乡镇环卫、原城管人员经费在城建税专项分成中结算,第二、三类乡镇不足部分财政予以托底)。

3.乡镇社会发展经费。每年安排6000万元社会发展经费,按照综合治理、三改一拆、四边三化、重点工程任务数、面积数、完成率等相关因素,采用因素法合理分配, 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五、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一)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参照第二类乡镇执行。

(二)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办事处参照部门编制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1.基本支出。按部门预算标准保障基本支出。

2.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急办项目。  

3.综合社会发展经费。为进一步满足街道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1600万元综合社会发展经费,其中:乐成街道500万元,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各400万元,盐盆街道300万元,由街道办事处在年初安排预算时上报支出项目。

4.不可预见费。考虑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特殊性,为适当保证街道办事处经费安排的自主性,按照各街道办事处基本支出(不包括专项业务费)的10%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应付突发性事件及弥补部分项目经费不足等,具体使用时由街道办事处提供书面依据,市财政调整至详细项目后列支。

六、财政激励奖补办法

(一)招商引资奖励。为鼓励引进优质税源,对符合市主导产业发展的,从市外引进且地方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形成的新增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乡镇(街道)。

(二)社会化征管奖励。为提高我市社会化征管水平,鼓励乡镇(街道)参与组织税收收入。对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参与专项税收征管工作的乡镇(街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一事一议)。

(三)奖励资金一般用于补充运行经费、专项工作和建设资金不足。

七、配套管理措施

(一)加强乡镇(街道)财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财政作用。根据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财政组织建设,健全乡镇(街道)财政机构,合理配制乡镇(街道)财政人员,中心镇和小城市培育镇人员配备5人以上,一般乡镇(街道)不少于3人,设置主任、预算总会计、单位会计、预算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监督、票据管理、档案管理、出纳等主要工作岗位,提倡一人多岗,相互交叉监管。财政工作业务性强,工作量大, 乡镇(街道)财办人员需专职配备,一般不得兼职,以便于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财政职能作用,建设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乡镇(街道)财政。

(二)加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乡镇(街道)财政的平衡和稳定。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财政管理模式,对体制分成、切块经费等体制收入与乡镇(街道)政府性基金收入统筹安排,参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口径、标准和格式,按照综合预算和绩效预算的要求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的编制和反映。市财政对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

(三)强化乡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监管工作目标,将乡镇(街道)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严格项目资金监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加大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乡镇(街道)财政风险。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制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不得搞赤字预算。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对乡镇(街道)超越财力可能盲目举债搞建设而产生的资金缺口,市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五)加强乡镇(街道)财政指导和管理,夯实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基础。市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上级政策动向和资金动态及时传导给乡镇(街道)。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乡镇(街道)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考评机制,规范乡镇(街道)财政运行,提高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七、附则

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三年,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财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调整时,适时进行补充。


    附件:乡镇(街道)分类表

类别

乡镇(街道)

第一类

柳市镇、虹桥镇(小城市培育镇,体制另行制定,人员经费按第一类镇执行);

北白象镇(人员经费暂按第二类镇执行)

第二类

(包括参照第二类镇执行的街道)

磐石镇、淡溪镇、蒲岐镇、南岳镇、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雁荡镇、大荆镇、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

第三类

湖雾镇、仙溪镇、岭底乡、龙西乡、智仁乡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乐政发〔2017〕7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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