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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白象镇前潘垟村按有关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7-1782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7〕391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6 10:54:02
  • 有效性:
  • 有效

北白象镇前潘垟村村委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报告》已收悉。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乐政发〔2006〕52号)等要求,经本局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研究,同意建设“北白象镇前潘垟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现要求如下:

一、该墓地属公益性生态骨灰墓地,以“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为目标,坚持“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建设。该墓地主要解决前潘垟村村(居)民骨灰安葬,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违者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该墓地选址在北白象镇前潘垟村潘垟山,四址为:东至本村山场为界,南至本村山场为界,西至本村山场为界,北至本村山场为界。墓地面积1亩,建造墓穴数为150对,不得擅自超扩建。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采用下放式生态葬法,单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式样可多样化、个性化。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生态墓地建成时,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生态墓地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区要植树、种草、栽花,树木以常绿阔叶灌木为主,地面种上草坪,墓区道路采用生态砖,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五、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

建设单位自收到此文件后,一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下列条件开工建设,违者将依法予以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罚,直至撤回该批复文件:

1、生态墓地要严格按经会审后的墓区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开工前要做好放样。

2、开工前经市殡葬管理监察队现场勘查后,领取开工通知书。

3、施工期间要接受市殡葬管理监察队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或分批验收。

4、生态墓地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墓穴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5、墓地造价要进行成本核算,每对墓穴平均造价成本不得超过1万元。

特此批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乐民审〔2017〕391号关于同意北白象镇前潘垟村按有关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批复.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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