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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统一换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9/2017-178227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综合类
  • 文号:
  • 乐文〔2017〕93号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7 10:46:51
  • 有效性:
  • 有效

全市各印刷企业: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重监管轻审批”行政模式,进一步强化印刷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文广新局统一安排,结合当前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统一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参加换证的单位为全市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单位及个人)。

        二、换证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结束。

       三、换证地点

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文广新局审批窗口(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联系电话:61882335、61882334。

      四、换证所需材料

1.《换证申请书》(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上述纸质资料请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它事项

(一)准予换证。已通过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换证材料的印刷企业,准予换发新证,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换证:

1.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或《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已发生变更的;

暂缓期限为1个月。暂缓的企业应在限期内整改,待问题解决后向我局重新报批。暂缓期满,未取得新证的印刷企业不再具备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近期又无力或不愿达到条件的;

3.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换证材料的,发布催告通知后15日内仍不申报的。

(四)有关要求:

各印刷企业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认真申报换证材料,各印刷企业于2018年2月14日前将换证材料报送至我局行政审批科,按时参加换证,以免影响生产。

附件:《换证申请书》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

换证申请书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我单位(本人)于        年        月        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经营范围为                                    ,现申请换发新证。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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