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乐清市委组织部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人社〔2017〕105号转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a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