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虹桥供销社创办乐清市常宏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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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供销社: 你社《关于创办乐清市常宏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报告》悉。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浙工商企〔2013〕17 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经研究,同意你社吸收乐清市常宏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时,希望你社指导和协助乐清市常宏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加强规范化建设,并按照全国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供销合字〔2010〕24号)精神,认真做好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特此批复
乐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供销社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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