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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7-1783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7〕402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有效性:
  • 有效

林丽、徐美洁:

你们关于《要求注册登记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申请》和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准予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382MJ9333791H);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林丽;单位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育英路24号;业务范围:开展宣传推介、孵化培育、培训交流、维护权益、公益创投、信息咨询服务。

 

二、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诚信服务活动,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若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或活动资金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修改章程要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三、在登记后一个月内,将你单位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报我局备案。

     此 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乐民审〔2017〕402号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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