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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雾镇人民政府印发《湖雾镇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43/2017-17913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湖政〔2017〕115号
  • 发布机构:
  • 湖雾镇
  • 成文日期:
  • 2017-12-08
  • 有效性:
  • 有效

各村、各有关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湖雾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处理,发现、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湖雾镇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湖雾镇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试行)》、《湖雾镇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年度述职制度(试行)》、《湖雾镇事故应急响应责任制度(试行)》、《湖雾镇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试行)》、《湖雾镇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雾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雾镇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以及其他本身工作职责具有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的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二章举报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住宅等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可向镇安委办举报:

(一)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存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隐患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扰乱事故调查秩序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举报方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写信、电话的方式,或直接到镇安委办以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向镇安委办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湖雾镇镇湖江路46号,电话:57159576。向市安监局举报电话:61525666/12350

第六条  安监、消防、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林渔业、文体等部门及各村均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制度,设立安全生产信访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在举报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及所举报隐患、事件的基本要素,包括被举报单位或场所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和具体情况等。

第四章举报受理

第八条  上述各部门、各村安全生产信访机构在接到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事件后,要如实记录备案。

第九条  镇安委办受理群众举报后,对本镇能处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查处结果要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通报至该事件所属村;对本镇无法处理的,应依据其性质和所属行业等具体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相关部门或市安委办协调处理;对于重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应立即上报市相关部门、市安委办;情况紧急的,应在报告的同时依法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在受理群众举报或接到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查处结果要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部门处理。对经本部门协调后仍无法解决或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的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镇安委办或镇政府。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专项资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第十二条  受理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的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该举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十三条  所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受理机构应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依据所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较大、重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介于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之间的,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各单位或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进行核查处理后,如举报所反应的情况属实,应在查处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的奖金,按照“谁受理、谁核发”的原则实施。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在举报受理后,因受理单位或部门无法处理,经上报和移交,由其他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的,奖金由调查处理该事件的单位或部门核发;事件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其调查处理工作采取多个单位或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的,奖金由联合执法的牵头单位或部门核发。

第十六条  举报同一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只给予一次奖励,即同一事件,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七条  同一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或部门进行举报的,由对该事件实施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举报人核发奖金,其他单位或部门对举报人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且该事件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其调查处理工作由多个单位或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的,由联合执法的牵头单位或部门对举报人核发奖金,其他单位或部门对举报人不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有奖举报的奖金须由举报人本人领取,不得由其他人代领。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

第二十一条  镇安委办应根据本制度设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镇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有奖举报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奖金发放的管理和审核,确保该项经费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举报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义务,有向政府部门举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取正当合理的方式和途径向政府部门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遭到拒绝时,可向纪律监察、检察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十五条  公民向政府部门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后,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了解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单位或部门应给予回复。

第二十六条  公民所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经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确认情况属实,达到有奖举报奖励标准而未得到奖励的,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要求给予奖励。有关单位或部门应给予回复和处理,对情况属实的,应按标准给予补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合法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

第二十八条  公民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歪曲实事、恶意竞争、打击报复等不法行为。对于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行政部门正常工作或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不能同一事项重复举报。杜绝将同一事项同时向多个单位或部门举报以骗取奖金的不法行为。对多次或向多个单位或部门举报同一事项,重复领取奖金的举报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已领取的奖金必须全额退还,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甚至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奖金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述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违反其它行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种表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重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危及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事故苗头,主要包括各类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存在的易燃易爆、机械设备、燃气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第一举报人,是指对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最先进行举报的个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到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林渔业、文体等部门的有奖举报,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雾镇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信息通畅,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的监督检查方式、周期、内容、要求等。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党委书记、镇长每半年至少一次到辖区进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其他党政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  联系人主要职责:深入了解所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作做法、存在困难及工作意见、建议;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调处;指导重点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建章立制、隐患整治和标准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要召开一次联系点领导工作汇报会,综合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年底对党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联系人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雾镇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年度述职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真正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罪责”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镇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包括镇属各村、内设科室,各基层站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 

第二章 述职报告内容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镇政府进行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是否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规定;是否实行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名单、责任追究、“一岗双责”、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激励、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监督检查、巡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是否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是否相对稳定;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工作所需经费是否落实。

(五)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年度安全目标和任务;是否定期研判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是否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现督查检查、挂牌督办及责任追究的闭合管理,是否持续深化安全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和履行安全责任,是否开展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六) 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情况。是否对易发事故的领域采取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防范事故的发生;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机制和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补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短板”;是否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增强事故防控能力和水平。

(七)应急能力建设。各种应急预案制订、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及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落实是否到位。

第四条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三章 述职报告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述职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一般在本年12月下旬进行,述职人按照规定内容提交书面述职材料或在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上进行述职。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由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管理处进行安全生产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述职不得缺席或推迟。在不能履行述职义务的情况下,由各单位另行安排专人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  对于存在瑕疵及不完整的述职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限期内修改并提交。

第四章  测评及奖惩

第八条 镇安委会组织测评小组对各单位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

第九条  测评选择共同评议方式进行,同时形成的评议意见当场反馈述职单位主要负责人。评议意见无法现场反馈的,可在述职结束3日内完成。

第十条  述职评价依据各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条款进行。

第十一条  述职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较差五个档次。按不同层级基于相应奖、惩。具体细则参照《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述职报告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档案文字材料需进行适当保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湖雾镇事故应急响应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包括镇属各村、内设科室,各基层站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原则,建立和完善部门安全责任制及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条  预防为主: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从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等环节,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共同构筑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条  信息报告和事故处理

(一)信息报告

突发事故发生后,发现或得知事故发生的人员或单位,要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同时越级上报。

(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分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般事故由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小组组织应急救援;紧急重大事故,由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小组先行抢救同时立即上报,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应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第五条  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结束后,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恢复生产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根据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演练结果及在借鉴的演练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进行合理化补充和修正。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雾镇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改进和规范新闻发布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新闻发布内容必须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新闻事实,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

(二)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发布新闻,对媒体和公众坦诚相待,取信于民。

(三)坚持公开透明,尊重公众知情权,对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主动及时发布。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时间及要求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以及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点工作部署、开展的重大活动;

(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及其执行情况,包括政策法规标准解读、安全生产警示信息、安全知识、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等;

(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举措及成效;

(五)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六)公众关注的安全生产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新闻发布主要采取参加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召开媒体吹风会、情况通报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参加互联网访谈、接受媒体专访、发布新闻稿、通过政务网站或微博发布信息等多种形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及要求: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定期和及时发布相结合机制。每半年原则上至少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及其职责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由党委班子研究确定,代表全镇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科室设在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具体承担新闻发布组织、协调、配合等工作,具体发布内容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提供。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新闻发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由新闻发言人予以发布;涉及全镇性工作、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其他事项的发布,根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规定申报,经审议批准后召开。新闻发言人和应急科要根据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要求,按照新闻发布会的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后续总结等工作,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安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由安委会、有关部门共同策划组织。安委办是新闻发布的组织承办单位,与新闻发布主题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是发布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根据职责确定一个主发布单位。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材料准备与审批程序

(一)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发布辞、答问口径和相关背景材料等。发布主题仅涉及一个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由主题涉及部门准备发布会发布辞、相关背景材料与主题相关的答问口径;发布主题涉及多个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由应急科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形成新闻发布材料。

(二)材料审批。各部门准备的发布材料在发布会前5个工作日汇总安委办。安委办汇总整理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敏感性选题材料需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可提前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发布预备会,讨论发布内容,研判社会舆情,统一发布口径。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界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亦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部门或单位形象、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安委办,并提供基本情况和素材,安委办可及时向镇宣传部报备,共同商议新闻发布方案。对新闻媒体的新闻发布报请主要领导确定口径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特殊情况,可由新闻发言人经授权直接向记者发布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雾镇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安委办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黑名单”结果运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印发

湖政〔2017〕115号湖雾镇人民政府印发《湖雾镇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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